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现住原籍。因吸食毒品,2020 年5月12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5月25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现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被平江县公安局释放,2020年8月10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余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余某甲在其姐姐余某乙位于平江县**镇**社区**楼**楼**号家中客厅内,容留吸毒人员何某某、余某丙、罗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被告人余某甲、何某某、余某丙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检报告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余某丙、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余某甲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均匀
检察官助理:许 蒙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余某甲现被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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