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6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乡**村**自然村**号。2009年10月19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浙江省建德市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3月26日,建德市人民法院对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乾潭信用社与余某乙、余某丙、余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08)建民二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余某乙归还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乾潭信用社贷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并支付利息;余某丙、余某甲对余某乙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民事判决于2009年4月25日生效。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乾潭信用社于2009年4月22日向建德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建德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7日向余某甲留置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状况申报表等。因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乾潭信用社于2010年4月16日向建德市人民法院申请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继续执行。2019年9月12日,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堂支行(即原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乾潭信用社)以发现被执行人余某甲有财产可供执行向建德市人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调查并给予强制执行。经查,2019年7月,被告人余某甲从王某甲处分两次共获得人民币150000元用于个人开支,但未用于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致使建德市人民法院(2008)建民二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无法执行,且至今其在建德市人民法院尚有共计人民币125万余元的执行款未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未履行执行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汇总表格、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邵某甲、邵某乙、余某丁、余某戊、邵某丙、王某乙、姚某某、邵某己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叶献军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余某甲现羁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3册、补充卷1册及补充材料。
3.认罪认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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