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30197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宁县**镇**村**村**号,住福建省建宁县**广场**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430民初136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人余某甲同意偿还邓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65000元。定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每月月底偿还10000元。2020年5月偿还5000元。法院作出调解后,余某甲未履行调解协议偿还邓婷借款。2019年11月28日,余某甲与余某乙两人私下约定将余某甲名下车牌号为闽******的北京现代小型轿车转让给余某乙抵36000元债务(转让后车牌变更为闽******),未优先偿还起诉人邓某某债务。2020年1月13日,**县人民法院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余某甲发出(2020)闽0430执32号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等系列文书。至2020年11月21日公安机关立案,余某甲未履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再次确定的还款义务。
2020年11月23日,余某甲至**县公安局投案,并将自己拒不执行裁定的行为作了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余某甲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表,城关派出所“到案经过”,车辆转让信息、机动车辆查询信息、(2019)闽0430民初1367号调解书、调解笔录、送达回证、申请执行书、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2019)闽0430执32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司法专邮交邮单据、财产查询汇总表、林权证、余某甲闽******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业务受理单、机动车转移申请表、二手车销售发票,认罪认罚告知书、承诺书;
2.证人证言:
余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电话录音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在收到**县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书后未偿还人民法院调解确定的债务,在调解协议届履行时段,私下转让小轿车一部用于抵偿非优先偿还的36000元债务,且收到法院执行裁定后长达十个月拒不履行裁定再次明确的偿还义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甲拘役二个月,如能在判决前履行部分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谅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艾锟洲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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