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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余某甲在路过麒麟区**街道**KTV旁的红绿灯路口时,与创建文明城市志愿者余某乙发生矛盾,余某甲将被害人余某乙推倒致其受伤,经麒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乙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龚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余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春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余某甲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量刑建议书、换押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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