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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甲故意伤害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211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余某甲到本区**街道**期**锦园**栋**单元**室女工友冉某某住处,见房门无法打开便用脚把门踹开。踹开门后,余某甲见被害人夏某甲在冉某某房间内,顿生醋意,随后下楼拿了一把斧头重新回到冉某某房间,持斧头砍夏某甲,夏某甲用脚抵挡。夏某甲趁冉某某阻挡余某甲之际逃离房间,余某甲随即持斧头追赶夏某甲并扬言要砍夏某甲,夏某甲逃跑至二楼至一楼中间走廊窗户边时,翻窗至窗户外一个平台上并从平台跳至一楼,导致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后被害人夏某甲躲至**栋**单元**楼,余某甲丢弃斧头后,又持刀追至**栋**单元**楼砍被害人夏某甲,致夏某甲胸口及左手拇指受伤。因冉某某以自己要跳楼为由阻止余某甲,余某甲跟随冉某某到楼上,夏某甲趁机逃脱,后余某甲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夏某甲右跟骨粉碎性骨折,躯干及四肢多处软组织损伤,伤势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甲通过余某乙赔偿夏某甲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9月5日,被告人余某甲在浙江省瑞安市瑞新北路193号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详情、归案经过、接收证据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冉某某、卢某某、余某乙、夏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夏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检查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视频录像及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慧敏

检察官助理 朱汝默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80677****

2.光盘壹个、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询问笔录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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