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86********,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原盘县),住**镇**村**组。2009年2月19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17年3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9年5月28日因无逮捕必要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28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8日凌晨00时许,余某乙等人酒醉后到**街道**吃烤鱼,与烤鱼店老板冯某甲发生争执并打架,后余某乙打电话给余某甲,余某甲赶到现场后,用菜刀将冯某乙背部砍伤。经鉴定,冯某乙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转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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