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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村**号,现住监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9月27日被监利县公安局释放;2015年3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监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8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余某甲开车在监利县**镇**村**组余某乙家门前倒车时,车陷在其门前禾场泥土内,余某甲让余某乙帮忙推车,余某乙称余某甲把门前禾场轧坏不愿为其推车,双方发生争执并打架,余某乙持棍将余某甲下巴及头部打伤。余某甲受伤后,邀约李某某、余某丙等人到余某乙家,余某甲将余某乙家中大门门栓踢坏,用砖头将余某乙家中神匾、香火炉砸坏。余某乙阻止余某甲等人离开时,余某甲用脚踢踹余某乙胸部实施殴打,导致余某乙左侧第3、4、5根肋骨骨折,经监利捷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余某乙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甲与被害人余某乙达成调解,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9300元,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余某甲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民事纠纷调解记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余某丁、余某戊、李某某、余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余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监利捷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洁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621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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