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4194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全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余某甲于2019年10月份前后以2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本村村民郑某甲(已故)、郑某乙、郑某丙、王某某、余某乙等五人在2005年栽植的杨树,此块杨树于2005年10月25日以当时的村民组组长甘某某的名义办理了林权登记证(此林权登记证林权人为**组37户农户),余某甲于2019年10月份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了本村的兄长余某丙二人,使用油锯砍伐他从以上农户买来的位于**村**组南侧前山的退耕还林杨树,卖给了外地树贩子和本地的木材收购点。经鉴定被告人余某甲在**镇**村**组南侧前山无证采伐退耕还林内杨树343株,被采伐的林木立木蓄积总计27.9562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余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 被告人余某甲供述和辩解;
4. 全椒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室的鉴定意见 ;
5. 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
罪事实。被告人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违反森林法的管理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和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全椒县**镇**新村。联系电话:1845504****。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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