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镇**村**号,住广丰区**街道**花园小区**栋**楼。因犯赌博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丰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前,被告人余某甲在广丰区芦林街道国际商贸城余某乙经营的**有限公司工作,于2020年2月底离职。2020年3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余某甲用输入门禁密码方式进入浚源传媒有限公司内,盗窃公司二楼一房间内办公桌上的2部银白色苹果7手机用于抵偿债务。经鉴定,涉案2部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664元。
被害人余某乙等人通过查看电子监控发现余某甲盗窃的事实。余某甲得知后购买2部新的苹果7手机欲还给余某乙。余某乙因原手机内有重要文件,拒绝余某甲以2部新手机抵偿。要求归还旧手机。余某甲将两部旧手机取回欲还给余某乙,余某乙再次拒绝,并于2020年6月17日报案。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将余某甲抓获归案,余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聊天记录截图、短信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余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指认、搜查笔录;7.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人民币166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有主动退赃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本案盗窃事实发生在赌博罪判决前,系宣判后发现的漏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仁寿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甲现被羁押在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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