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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81960********,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汉川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现住汉川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2月12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 12 月 2 日 14 时许,被告人余某甲自带一把羊角锤,到隔壁被害人余某乙家后门一小窗处,采取拆墙打洞的方式进屋,在破坏一楼卧室门时被被害人余某乙发现,后逃跑时被墙洞卡住而被抓获。

2018 年 10 月的一天,被告人余某甲溜门进入被害人黄某某家,盗走房间靠墙角的一卷油布内的800 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谅解书、收条、证明、照片等物证、书证;2.被害人余某乙、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指认笔录;5.证人余某丙的证言;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从芳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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