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增检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6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贵州省望谟县**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里**宾馆**房)。2011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4月3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余某甲去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夏街叶屋街王屋二巷10号的二楼,见201房的房门未关,遂进入屋内到客厅、卧室翻找财物意图盗窃。此时遇被害人游某某返回家中,被告人余某甲隐藏在屋内阳台处,并趁被害人进入卧室时逃离现场。
2020年9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余某甲在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里牙塘街31号102商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立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裁判信息表、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发还清单等书证;
证人余某乙的证言;
被害人游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痕迹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材料;
现场监控视频、审讯视频、抓捕视频等电子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惠萍
2020年12月30日
附:
1. 被告人余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证据开示情况表》1份。
6. 《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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