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604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22002********,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乡**村委**组**号(现租住浙江省长兴县**街道**村**村**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11月9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余某甲在长兴县**街道**KTV**包厢内,酒后无故持啤酒瓶对被害人李某某头部殴打,造成李某某受伤。经长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余某甲家属赔偿李某某2万元,李某某出具谅解书。
另查明,被告人余某甲案发后至长兴公安局雉城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收条、谅解书、病例资料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余某乙、杨某某、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华
2020年12月10日
附:被告人余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6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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