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北检刑诉〔2020〕947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花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余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8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住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路**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余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81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乙、谢某某、余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及被告人余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9年12月19日和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谢某某、余某丙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谢某某、余某丙通过在“云彩”网站上开设“蒙牛竞彩旗舰店”销售中国体育彩票,共谋仅在客户要求查看实体彩票及可能中奖的金额较高的情况下出票,并私自以中国体育彩票相同赔率予以赔付。为增加彩票销量,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谢某某、余某丙还招募李某某、于某某、吴某某、连某某(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代理。被告人余某甲负责组织策划,被告人余某乙负责财务、管理网店后台,被告人谢某某负责招募和管理代理,被告人余某丙负责出票。期间,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谢某某、余某丙非法销售中国体育彩票共计人民币17597913元。
2019年9月26日,警方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路**号抓获被告人余某乙,并查扣手机1部、笔记本电脑1台、POS机1台、银行卡6张、笔记本1本。被告人余某乙到案后通过书写劝投信的方式劝说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丙、谢某某归案,2019年11月18日,余某甲、余某丙、谢某某主动到庄桥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手机、电脑、笔记本、POS刷卡机;
2.书证:网络销售情况表、账户历史额度明细表、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记录、用户管理系统截图、彩票机开户信息、扣押清单、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
3.证人郑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谢某某、余某丙及同案犯李某某、于某某、吴某某、连某某等人的供述;
5.辨认、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银行交易记录、体彩中心数据、阿里云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谢某某、余某丙未经国家批准伙同他人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谢某某、余某丙均系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余某甲、谢某某、余某丙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余某乙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余某乙具有立功表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治强
检察官助理:林朝威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谢某某、余某丙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8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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