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诉刑诉〔2019〕614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安徽省宿松县,户籍所在地宿松县**乡**村**组**号,住所地惠安县**镇**村**市场**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3月被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09年7月10日被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月7日被安徽省宿松县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9年6个月,于2017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4月16日至2019年5月16日、2019年6月28日至2019年7月26日);因案件重大、复杂,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19年6月17日至2019年7月1日,自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9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3月份,被告人余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丙相识,得知张某丙家里开冷冻厂,其名下有两套房子。后张某丙因经济紧张,开始向被告人余某甲借高利贷。2018年3月13日、21日,张某丙两次向被告人余某甲借款,每次借款3万元,扣除砍头息(每十天需支付9千元,月息90%)后,实际获得2.1万元,余某甲均要求张某丙签下借款金额6万元的借条,并约定如果按约定的时间(10天)还钱的话就只要还3万元,如果没有按时还每天要还利息9百元,如果不还就按借条的金额起诉到法院。之后被告人余某甲知道张某丙有赌博,于2018年3月25日、30日,两次借款3万元给他,扣除砍头息9千元(同上)后,每次为其充值2.1万元到“时时彩”赌博帐户中,供张某丙赌博使用,并且要求写下6万元的借条。2018年4月3日,因张某丙没有支付之前借款的本金及利息,被告人余某甲要求张某丙再向其借款12万元用来偿还前面四次借款的利息,同时写下金额24万元的借条,扣除偿还之前的利息7.3万元和12万的砍头息3.6万元,张某丙实际获得1.1万元。后于2018年4月5日、7日、8日,张某丙再次向被告人余某甲借款,余某甲通过余某乙三次微信转帐给张某丙6千元、4千元、2千元,并要求张某丙于2018年4月9日、4月14日签下金额分别给30万元、6万元的借条。期间,张某丙仍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于2018年5月12日、13日,被告人余某甲要求张某丙为之前的债务汇总签下金额分别给35万元、44万元的借条。被告人余某甲采用上述签订虚高借条、借新平旧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的方式,仅实际支付对方10.7万元,将债务逐步垒高至79万元。
因张某丙无法偿还垒高债务,被告人余某甲与张某丙约定,由张某丙办理其名下位于惠安县**镇**厂**楼**号及**号两套房产(鉴定总价为88.8695万元)抵押贷款来偿还欠款,后因张某丙征信及贷款金额不如预期,没有办理房产抵押贷款,但二人再次约定,将两套房产过户给余某甲,由余某甲去办理房产抵押贷款,贷款办好后其再将扣除张某丙债务后可以剩余的80万元给张某丙,后由张某丙偿还贷款利息,期间,余某甲不得将房产过户给他人,还清后再将房产过户归还张某丙。因张某丙还有房产抵押贷款16.8776万元尚未偿还银行无法办理过户,被告人余某甲便向陈某某借款,后于2018年5月21日、22日转帐给张某丙共16.91万元,用于偿还房产抵押贷款,后于2018年5月24日两套房产过户给余某甲,余某甲要求张某丙签下金额20万元的借条(抵押贷款尾款及过户费用)。
房产过户后,被告人余某甲向农业银行崇武支行及泉州万达附近私借咨询贷款事宜,因贷款不如预期,余某甲未去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也未向张某丙支付承诺的金额。张某丙因害怕家里人知晓房子过户,向被告人余某甲借款2千余元支付开房费用。为向张某丙索要债务,被告人余某甲于2018年6月26日,来到张某丙位于**厂的住宅,告知家属张某丙因欠钱将房产过户给他,要求其家人3日内将房屋腾空。张某丙及家属得知后,于2018年6月29日到崇武边防派出所报案被诈骗。被告人余某甲得知报警后,与被害人及家属协商,后于2018年7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余某甲将两套房产再次过户转让给张某丙,张某丙之父张某乙以30万元债权转让的方式和陈某某、余某甲协调解决所有借贷纠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全部了结。被告人余某甲因上述报警事宜而未能实际获得垒高债务79万元,实际给付被害人本金累计27.81万元。
2018年7月2日,被害人张某丙办理泉州市第三医院入院,入院诊断患有******症状的躁狂发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余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惠安县价格认定局出具的惠价认[2019]03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惠安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假借民间借贷,向被害人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数额总计51.19万,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凤京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余某甲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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