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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52227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古田县**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余某甲通过淘宝网购买射钉枪退壳器、活塞筒、射钉器、精密管等配件,在古田县**镇**村**路**号厝门口以切割、焊接等方式将祖传的一支已损坏无法击发的鸟铳进行改装。2020年5月21日,古田县公安局在上述厝内查获该鸟铳。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检材属于非制式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能通过击发空包弹发射钢珠,认定为枪支。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余某甲主动到古田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淘宝交易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乙、余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海燕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余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古田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8859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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