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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甲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余某乙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_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维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31966********,傈僳族,小学三年级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住**乡**村委**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维西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余某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31982********,傈僳族,小学二年级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住**乡**村委**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维西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余某乙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大概在2018年左右,被告人余某甲发现有猴子经常来自家位于**村**组“****”的地里吃菜,于是用铁丝扣将猴子猎捕,捕到猴子后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其侄子被告人余某乙。被告人余某乙将猴子饲养在自家猪圈内的木架子里至今。经云南省迪庆香格里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猴子为灵长目猴科,猕猴属学名为猕猴,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猴子照片;2、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乙、余某家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云南迪庆香格里拉林业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非法猎捕并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猕猴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乙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猕猴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经口头传唤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且均能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甲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人民币,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乙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秦建清

代理检察员:李红星

2020年5月21日

附:

_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40887****。均已交纳保证金:1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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