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蔚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8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镇**村**号,住蔚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蔚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19年5月27日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4日被蔚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按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余某甲经营的蔚县南留庄镇锦芳加油站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汽油,自2019年2月13日至2019年5月21日经营数额达到919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件移送书、立案决定书、蔚县南留庄锦芳加油站2019.2-2019.5账目复印件、蔚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统计的余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统计表、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成品油零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协议书复印件、指认照片、到案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余某乙、薛某某、苏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汽油,经营数额达到9991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余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建平
检察官助理:郑晶晶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余某甲现住蔚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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