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1〕108号
被告人余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住永城市西城区**路**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2021年1月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1年1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永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余某以图财为目的,趁被害人蒋某某家中无人之机,窜至蒋某某家中盗窃其卧室内现金1100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余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的证言;4、户籍证明、判决书、领条等书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庞永红
检察官助理:高 芳
(院印)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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