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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854号 

被告人余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姜家镇赤城村新田畈3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2020年124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下午,被告人余某至本市江干区**三区,翻窗进入**幢与**幢相连的露台上,而后爬窗进入**幢2单元201室被害人庄某家中,并窃取现金共计人民币9000余元;2020年10月27日下午,其采用相同手段再次进入被害人庄某家中,并窃取现金人民币300元及一部黑色华为MateXs手机(价值人民币15029元)。

案发后,被盗手机被依法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庄某全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颖颖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现羁押在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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