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余某盗窃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9〕534号

被告人余某乙,曾用名余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区**镇**村**号**号,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号**房,因盗窃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区**座**室。2018年6月,被告人余某乙应聘成为该公司运营总监,2018年9月离职。2018年11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余某乙用上班时配发的钥匙打开公司大门,从公司办公电脑上拆卸了2个英特尔 i5 8400处理器、14个影驰 DDR4 4G内存条,从办公桌了上拿了4部iphoen SE手机装入自带的双肩包内离开现场。2018年11月30日,公安人员在深圳市**区**街道办**村***号**房将被告人余某乙传唤到案并缴获上述物品。经鉴定,2个英特尔 i5 8400处理器价值3292元、14个影驰 DDR4 4G内存条价值2548元, 4部iphoen SE价值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iPhoneSE手机4部、内存条14个、cpu2个;2.书证:被告人余某乙的身份信息、人员指纹卡、受案登记表、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资发放凭证、情况说明,南湖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邹某的证言,抓获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受托人陈某、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某荣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一组;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一张(附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嵘

2019年410

附:

1.被告人余某乙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