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余标,绰号“阿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61986********,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平远县**镇**村,住平远县**镇**府**栋**房。2007年11月7日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平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09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平远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李剑宏,广东客中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某甲,绰号“擦**”,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平远县**镇**村,住平远县**镇**路**楼**号。2009年6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平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平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寻乌县**乡**村,住平远县**镇**栋**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乙,绰号“雕**”,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平远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3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乙,绰号“**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6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平远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平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余某丙,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6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平远县**镇**村**,住平远县**镇**路**。2019年6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平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平远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郑誉,广东客中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2197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平远县东石镇锡**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标、姚某甲、何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余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余某丙、姚某乙、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其中被告人姚某甲、何某甲、余某乙、姚某乙、余某丙、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余标曾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从2013年开始多次纠集被告人姚某甲、李某某(在逃)等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殴打、滋扰、纠缠、霸占他人财物等非法手段,多次实施非法拘禁、软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余标为纠集者,以姚某甲、李某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余某乙参与非法拘禁犯罪活动一次。
另查明:2018年开始,被告人余标甲在“时时彩”、“百家乐”、“网络足球”、“六合彩”等多个赌博网站中担任总代理,并发展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何某甲、余某丙等人为下线代理,进而发展下线会员参与网络赌博投注。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吴某甲利用从上线人员处取得的“六合彩”网络赌博会员帐号接受赌民投注。
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非法拘禁及软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事实
(一)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2015年2月1日20时许,余表因受何某甲委托向被害人何某乙讨债,遂和何某甲、姚某甲、余某乙、李某某、姚某丙(已死亡)等人在平远县**镇**休闲吧向何某乙讨要其欠何某甲的60000元人民币(以下同)。为防止何某乙驾车逃跑,姚某甲等人还将何某乙停放在附近的号牌为粤Y60****的大众牌帕萨特小汽车的轮胎气放掉。
2015年2月1日23时24分,何某乙因无法离开,便拨打110报警。民警到场处警后离开,余标、何某甲、姚某甲、余某乙、李某某、姚某丙等人将何某乙带至**休闲城**楼**套房内,何某乙在余标等人的看管下驾驶上述大众牌小汽车前往**休闲城。到达**休闲城以后,何某甲叫人将何某乙的小汽车方向盘和车轮上锁。之后由余某乙、姚某丙负责看守,何某乙还钱之前不准离开套房。2015年2月2日中午余某乙离开后,由姚某丙继续看守。
2015年2月2日23时许,何某甲、姚某甲、李某某、余某乙等人前往**休闲城**楼套房,自导自演,由姚某甲、李某某、余某乙等人在何某乙面前假意威逼何某甲还债,并由余某乙打了何某甲一巴掌,何某甲再向何某乙讨债。后见设局无效,余某乙、姚某丙等人便对何某乙拳打脚踢。何某乙被殴打之后打电话向某甲朋友王某某求助要求报警。
2015年2月3日1时37分,平远县公安局接到王某某报警电话,民警到场将何某乙送至平远县人民医院救治,姚某甲和余某乙等人一同前往,医院诊断何某乙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鼻腔积血。何某乙住院治疗期间,仍有社会青年在病房门口看守,何某乙欲摆脱监控,从二楼病房厕所窗户跳下,导致双足根骨粉碎性骨折(轻伤二级范畴)。后何某乙被其亲友送往寻乌县人民医院治疗。
(二)软暴力讨债违法事实
1、2015年2月1日晚,余标、何某甲、姚某甲、李某某、余某乙等人为索取债务将何某乙带至**休闲城后,将何某乙的号牌为粤Y60****的大众牌帕萨特小汽车(经鉴定,基准日的价值为208086元)方向盘及汽车前轮锁住。2015年2月3日何某乙回到寻乌县后无法取回车辆,后委托凌某某等人找到余标、何某甲赎回车辆遭拒。
2016年初,余标指使姚某某找到平远县**镇**厂的工人将上述大众牌小汽车的钥匙系统更换并更换车牌后,交给姚某甲使用至2018年3月份。后余标又将该辆大众牌小汽车交给其姐余某丙使用至2018年10月份。随后,该辆大众牌小汽车被余标、何某甲等人一直停放于平远县**镇**府**车位中,直至2018年12月25日案发。
2、2013年10月左右,被害人姚某戊向余标借了3万元。2014年4月左右借款期满之后,因姚某戊未还钱,余标指使姚某甲、李某某等人到姚某戊住家和店铺静坐纠缠,逼迫姚某戊还债。2014年8月3日18时许,余标指使姚某甲、李某某等人采取放姚某戊的妻子钟某某驾驶的小汽车轮胎气的方式逼迫姚某戊还债。
3、2013年被害人林某甲的前夫陈某飞向余标借了11万元,并由林某甲向余标写了一张3万元的欠条。2015年8月,在陈某某与林某甲离婚后,余标指使姚某甲、李某某等人,多次到林某甲住家静坐纠缠,逼迫林某甲还债。
2开设赌场、赌博犯罪事实
(一)余标开设赌场犯罪事实
2018年间,余标从姚某己(在逃)处取得网络赌博“百家乐”、“时时彩”(总代理帐号ha****)、“网络足球”的总代理身份,从刘某甲(在侦)处取得网络赌博“六合彩”的总代理身份(总代理帐号b**),并利用总代理身份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收投注;或直接逐级开出会员帐号,发展下线会员并接受投注。余标接受各下线投注额共计约529万元。具体如下:
1、余标利用“百家乐”总代理身份招募下线代理何某甲、姚某庚(另案处理)等人,各下线代理再发展会员接受投注。另外余标还逐级开出会员帐号给姚某甲,姚某甲再将会员帐号转给龙某某投注使用。余标接受“百家乐”的下线投注共计约150万元。
2、余标利用“时时彩”总代理身份招募下线代理姚某乙、姚某庚、余某丙、姚某甲等人,各下线代理再发展会员接受投注。另还逐级开出会员帐号提供给余某丁、余某戊等人投注使用。余标接受“时时彩”的下线投注共计约300万元。
3、余标利用“网络足球”总代理的身份,发展下线会员凌某乙并接受其投注。余标接受“网络足球”的下线投注共计约16万元。
4、余标利用“六合彩”总代理身份招募下线代理余某丙、姚某甲、姚某乙,并接受各下线代理投注。余标接受“六合彩”的下线投注共计约63万元。
(二)姚某甲开设赌场犯罪事实
2018年下半年,姚某甲从余标、余某丙手中取得网络赌博“时时彩”(代理帐号cha****(4))、“六合彩”(代理帐号xa****.四)的代理身份,并利用在上述两个赌博网站的代理身份发展下线会员龙某某,接受龙某某的投注,从中牟利。另外,姚某甲从余标处开出百家乐的会员帐号转交给龙某某使用,从中得取返水钱。姚某甲接受龙某某“时时彩”、“六合彩”、“百家乐”的投注额共计约35万元。
(三)姚某乙开设赌场犯罪事实
2018年4月份起至12月底,姚某乙从余标处取得网络赌博“时时彩”(含北京赛车、广东快乐十分、极速赛车项目)的代理身份,发展下线会员陈某乙、吕某某、曹某某、姚某辛、姚某壬等人,并接受各下线的投注。2019年2月至6月,姚某乙从姚某庚处取得“时时彩”代理帐号,发展下线会员吕某某,并接受其投注,从中牟利。其中接受陈某乙投注额共计64.0366万元;姚某辛投注额共计约60万元;吕某某投注额共计约4万元;曹某某投注额共计约3万元;姚某壬投注额共计约2万元。另外,姚某乙从余标处取得“六合彩”代理帐号,并开出会员帐号自行参赌和接受陈某乙约2万元的投注。
(四)余某丙开设赌场、赌博犯罪事实
2018年至2019年间,余某丙从余标处取得网络赌博“六合彩”、“时时彩”代理帐号,并发展下线会员接受投注;从黄某某(另案处理)处取得网络赌博“百家乐”的代理帐号,并发展下线会员接受投注,从中牟利。具体如下:
1、余某丙利用“六合彩”代理身份,发展下线会员姚某癸,并接受其投注约10余万元。另外,余某丙还帮余标提供代理帐号“xa****.四”给姚某甲使用,从中得取返水。
2、余某丙利用“时时彩”代理身份,开出会员帐号2个,一个自行投注,一个提供给姚某甲投注使用,接受姚某甲投注额共计约2万元。
3、余某丙利用“百家乐”代理身份,开出多个会员帐号提供给下线何某甲使用,接受其投注10余万元。
另外,2018年间,余某丙利用其“六合彩”代理身份开出会员帐号py****等接受余某己、林某乙、余某乙、姚某壹、徐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其中接受余某己的投注额共计约4万余元、林某乙的投注额共计约8000元、徐某某投注额共计约6000余元、刘某乙投注额共计约2000元、姚某壹的投注额共计约1500余某庚、余某乙的投注额共计200元、刘某丙投注额共计约150元。
(五)何某甲开设赌场犯罪事实
2018年2月至8月间,何某甲从余标处取得“百家乐”代理帐号,后开出多个会员帐号供其本人和吴某甲投注使用,从中得取返水。2018年底,何某甲从凌某某处取得“百家乐”会员帐号KK****、kk****等,提供给林某甲投注使用,从中得取返水牟利,林某甲的投注额共计约10万元。2019年2、3月份,何某甲从余某丙处取得多个百家乐会员帐号供其本人和吴某甲投注使用,另通过吴某甲转交给林某丙投注使用。
(六)吴某甲赌博犯罪事实
2016年至2018年间,吴某甲从姚某贰(在侦)、外号“小某某”(均在侦)等人手中取得“六合彩”网络赌博的会员帐号(帐号acha****等),并接受吴某乙、吴某丙(已不起诉)、吴某某、林某丁、曾某某、吴某丁等人的投注,从中牟利。其中吴某丙投注额共计约21万元,吴某乙投注额共计约24000元,林某丁投注额共计约15000元,吴某某投注额共计约5000元,吴某丁投注额共计约5000元,曾某某投注额共计约1000元。另外,2019年2、3月份,吴某甲将通过何某甲从余某丙处取得的多个“百家乐”会员帐号提供给林某丙(已不起诉)投注使用,接受投注约10万元。
被告人余标、余某丙、余某乙、吴某甲均于2019年6月23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何某甲、姚某甲、姚某乙分别于2019年6月24日、2019年7月2日、2019年7月4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等笔录;5.鉴定意见;6.物证;7.书证;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标、何某甲、余某乙、姚某甲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标、姚某甲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殴打、滋扰、纠缠、霸占他人财物等非法手段,二年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余标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被告人姚某乙、姚某甲、余某丙、何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中余标、姚某乙、姚某甲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丙、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标、姚某甲、何某甲、余某丙故意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余标、姚某甲有犯罪前科,依法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甲、余某乙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姚某乙、姚某甲、余某丙、何某甲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姚某甲、何某甲、余某乙、姚某乙、余某丙、吴某甲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甲、何某甲、余某乙、姚某乙、余某丙、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平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 珍
童世福
李香青
钟奕雄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余标现羁押于五华县看守所,被告人余某丙现羁押于兴宁市看守所,被告人姚某乙、姚某甲现羁押于平远县看守所,被告人何某甲、余某乙、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拾捌卷;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贰份;
4.证人名单各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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