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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根龙、李松根等开设赌场案)_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公刑诉〔2019〕793号

被告人余根龙,曾用名余光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古田县**镇**村**新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被该局依法逮捕。

辩护律师:胡丹凤,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李松根,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古田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被该局依法逮捕。

辩护律师:李方杰,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吴永,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古田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被该局依法逮捕。

辩护律师:钟亚娟,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李仙珠,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古田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被该局依法逮捕。

辩护律师:程国饶,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余根舒,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古田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保顺,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5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根龙、李松根、吴永、李仙珠、余根舒、杨保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及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15日,被告人余根龙、李松根、吴永、李仙珠经事先商量,约定各自所占股份(余根龙占40%、李松根25%、吴永占20%、李仙珠占15%),在QQ网络平台上创建带有“犀牛”等名称的QQ群,组织社会人员以“发红包猜尾数”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非法获利。其中,自2018年3、4月始,被告人余根舒、杨保顺受雇从事提取“QQ钱包”中的钱款至招商银行卡、支付赌博玩家中奖金额及“流水返点”等工作,领取相对固定工资。现查明,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15日涉案赌资累计至少60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赌博规则图片、支付宝账单详情、运气王抽水统计表、银行流水单;

2.证人证言:查获经过,证人张某某、刘某某、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余根龙、李松根、吴永、李仙珠、余根舒、杨保顺的供述及辩解;

4.提取笔录;

5.电子数据:支付宝调取数据、银行流水。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根龙、李松根、吴永、李仙珠、余根舒、杨保顺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余根舒、杨保顺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兴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余根龙、李松根、吴永、李仙珠现羁押在柯桥区看守所;被告人余根舒、杨保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516018****(余根舒)、1388801****(杨保顺);

2.移送公安侦查卷壹拾贰册及检察卷壹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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