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391号
被告人余永强,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住**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12日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4日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永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6日18时许,被告人余永强去至东莞市**镇**社区**路*巷*号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的住处,入内欲盗窃时被王某某发现,余永强谎称走错地方并逃离现场。次日10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镇**车站将余永强抓获。余永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王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永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永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永强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余永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罗练婷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余永强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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