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公刑诉〔2019〕623号
被告人余永红,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6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住泸州市江阳区**路**号**号楼**单元**号。2012年11月5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7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永红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改变管辖,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日15时许,民警根据情报线索在泸州市龙马潭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将被告人余永红抓获。随后民警从余永红衬衣左胸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疑似物一包;从携带的黑色手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甲基苯丙胺(“冰毒”)疑似物。余永红带领侦查人员对泸州市江阳区张坝碧桂园小区212单元2911号自己的住所进行搜查,从该房屋内搜出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甲基苯丙胺(“冰毒”)疑似物。经物证部门鉴定,编号2019-0261-J01至209-0261-J04、2019-0261-J06至2019-0261-J12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上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疑似物净重共计25.61克。
被告人余永红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永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永红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永红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永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淳哲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余永红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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