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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江盗窃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1283号 

被告人余江,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张理雨,浙江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2年4月5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潘某甲、贾某某(均已判)来到瑞安市塘下镇环城大道19号时代广场右边门前,窃取被害人池某甲停放在该处的浙C9****奔驰轿车上的一对反光镜。经估价,被盗反光镜价值9869元。

2. 2012年4月5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潘某甲、贾某某来到瑞安市塘下镇中心幼儿园门口对面路上,窃取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该处的浙CB****奔驰轿车上的一对反光镜。经估价,被盗反光镜价值10977元。

3. 2012年4月5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潘某甲、贾某某来到瑞安市塘下镇张宅村建设路228号门口,窃取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该处的浙C0****宝马轿车上的一对反光镜。经估价,被盗反光镜价值3582元。

4. 2012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潘某甲、贾某某来到瑞安市上望街道蔡宅村上达路1号对面,窃取被害人停放在该处的汽车上的反光镜。

5. 2012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潘某甲、贾某某来到瑞安市莘塍街道沿河路金得利大楼前路上,窃取被害人倪某甲停放在该处的浙CF****奔驰轿车上的一对反光镜。经估价,被盗反光镜价值10093元。

6. 2012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潘某甲、贾某某来到瑞安市莘塍街道富州东路372号门口,窃取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该处的浙CY****奔驰轿车上的一对反光镜。经估价,被盗反光镜价值10372元。

7. 2012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潘某甲、贾某某来到瑞安市莘塍街道民莘中路238号前,窃取被害人张某丙停放在该处的浙CN****宝马轿车上的一对反光镜。经估价,被盗反光镜价值2525元。

8. 2012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陈某乙(已判)、潘某甲、贾某某来到瑞安市塘下镇鲍田锦泉宾馆后面,窃取被害人赵某甲停放在该处的宝马X5越野车上的反光镜。经估价,被盗反光镜价值9340元。

9. 2012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陈某乙、潘某甲、贾某某来到瑞安市塘下镇鲍田锦泉宾馆后面,窃取被害人停放在该处的汽车上的一对反光镜。

10. 2012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陈某乙、潘某甲、贾某某来到瑞安市塘下镇塘下大道宏泰大厦前,窃取被害人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宝马汽车上的一对反光镜。经估价,被盗反光镜价值7964元。

11. 2012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陈某乙、潘某甲、贾某某来到瑞安市塘下镇塘下大道宏泰大厦前,窃取被害人陈某丙停放在该处的浙C9****奔驰汽车上的一对反光镜。经估价,被盗反光镜价值9046元。

12. 2012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陈某乙、潘某甲、贾某某来到瑞安市塘下镇塘下大道三华锦苑门口冠金牙科前,窃取被害人虞某甲停放在该处的浙C8****奔驰轿车上的反光镜。经估价,被盗反光镜价值9731元。

13. 2012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陈某乙、潘某甲、贾某某来到瑞安市塘下镇塘下大道三华锦苑门口冠金牙科前,窃取被害人虞某乙停放在该处的浙C1****奔驰轿车上的左侧反光镜。经估价,被盗反光镜价值7779元。

14. 2012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陈某乙、潘某甲、贾某某来到瑞安市塘下镇塘下大道邵宅农业银行前(红旭公寓楼下),窃取被害人谢某甲停放在该处的浙CN****奔驰轿车上的一对反光镜。经估价,被盗反光镜价值10778元。

15. 2012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陈某乙、潘某甲、贾某某来到瑞安市塘下镇中心西路314号门前,窃取被害人池某乙停放在该处的浙CJ****奔驰轿车上的一对反光镜。经估价,被盗反光镜价值10156元。

16. 2012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陈某乙、潘某甲、贾某某来到瑞安市塘下镇塘西昌兴路43号门前,窃取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浙C2****宝马汽车上的一对反光镜。经估价,被盗反光镜价值7501元。

17. 2012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陈某乙、潘某甲、贾某某来到瑞安市塘下镇临河花园门口劳动保障局前,窃取被害人潘某乙停放在该处的浙C2****奔驰汽车上的一对反光镜。经估价,被盗反光镜价值10733元。

18. 2012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陈某乙、潘某甲、贾某某来到温州市瓯海区丽岙镇华侨山庄2-3号前,窃取被害人薛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浙C5****宝马轿车和浙C2****奔驰汽车上的两对反光镜。经估价,被盗反光镜价值总计18809元。

19. 2012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陈某乙、潘某甲、贾某某来到瑞安市塘下镇亿嘉时代广场对面塘下大道中间路上,窃取被害人徐某甲停放在该处的浙CL****宝马轿车上的一对反光镜。经估价,被盗反光镜价值8546元。

20. 2012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陈某乙、潘某甲、贾某某来到瑞安市塘下镇塘下大道博霖大厦楼下路上,窃取被害人周某甲停放在该处的浙C6****宝马轿车上的一对反光镜。经估价,被盗反光镜价值3432元。

21. 2012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陈某乙、潘某甲、贾某某来到瑞安市塘下镇名豪大酒店门口,窃取被害人徐某乙停放在该处的浙C1****宝马轿车上的一对反光镜。经估价,被盗反光镜价值6706元。

22. 2012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陈某乙、潘某甲、贾某某来到瑞安市塘下镇君欧大酒店门口,窃取被害人周某甲停放在该处的浙CE****奔驰轿车上的一对反光镜。经估价,被盗反光镜价值10831元。

23. 2012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陈某乙、潘某甲、贾某某来到瑞安市塘下镇君欧大酒店门口,窃取被害人周某乙停放在该处的浙CG****宝马轿车上的一对反光镜。经估价,被盗反光镜价值7990元。

24. 2012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陈某乙、潘某甲、贾某某来到瑞安市塘下镇赵宅老年人之家大门口,窃取被害人赵某甲停放在该处的浙C8****宝马汽车上的一对反光镜。经估价,被盗反光镜价值8082元。

25. 2012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陈某乙、潘某甲、贾某某来到瑞安市塘下镇塘川北街198号门前,窃取被害人赵某乙停放在该处的浙C5****宝马轿车上的一对反光镜。经估价,被盗反光镜价值3522元。

26. 2012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陈某乙、潘某甲、贾某某来到瑞安市塘下镇赵宅村镇中路130号门前,窃取被害人林某甲停放在该处的浙C9****宝马轿车上的一对反光镜。经估价,被盗反光镜价值6870元。

27. 2012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陈某乙、潘某甲、贾某某来到瑞安市塘下镇罗凤繁新北路53号前,窃取被害人余某甲停放在该处的浙CH****奔驰轿车上的一对反光镜。经估价,被盗反光镜价值10267元。

28. 2012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陈某乙、潘某甲、贾某某来到瑞安市塘下镇罗凤繁新北路33号前,窃取被害人停放在该处的汽车上的反光镜。

29. 2012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陈某乙、潘某甲、贾某某来到瑞安市塘下镇罗凤繁新北路38号前,窃取被害人徐某乙停放在该处的浙CX****宝马汽车上的一对反光镜。经估价,被盗反光镜价值8536元。

30. 2012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陈某乙、潘某甲、贾某某来到瑞安市塘下镇韩田飞凤南路31号前,窃取被害人张某丁停放在该处的浙CS****宝马汽车上的一对反光镜。经估价,被盗反光镜价值6518元。

31. 2012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陈某乙、潘某甲、贾某某来到瑞安市塘下镇韩田飞凤中路33号前,窃取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该处的浙C1****奔驰汽车上的一对反光镜。经估价,被盗反光镜价值9613元。

32. 2012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陈某乙、潘某甲、贾某某来到瑞安市塘下镇韩田天凤大街121号前,窃取被害人赵某乙停放在该处的浙C7****宝马轿车上的一对反光镜。经估价,被盗反光镜价值7660元。

33. 2012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陈某乙、潘某甲来到瑞安市塘下镇鲍一玉朝酒店后面,窃取被害人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浙CY****玛莎拉蒂跑车上的一对反光镜。经估价,被盗反光镜价值14561元。

34. 2012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陈某乙、潘某甲来到瑞安市塘下镇鲍一西二大街玉朝酒店后面,窃取被害人戴某甲停放在该处的浙C1****奔驰轿车上的一对反光镜。经估价,被盗反光镜价值11722元。

35. 2012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陈某乙、潘某甲来到瑞安市塘下镇鲍一西二大街玉朝酒店后面,窃取被害人戴某乙停放在该处的浙C1****汽车上的一对反光镜。经估价,被盗反光镜价值9783元。

36. 2012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陈某乙、潘某甲来到瑞安市塘下镇鲍一西二大街玉朝酒店后面,窃取被害人林某乙停放在该处的浙C5****奔驰轿车上的一对反光镜。经估价,被盗反光镜价值9524元。

37. 2012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陈某乙、潘某甲来到瑞安市塘下镇官渎村花园路33号前,窃取被害人戴某甲停放在该处的浙C6****保时捷越野车上的一对反光镜。经估价,被盗反光镜价值1672元。

38. 2012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陈某乙、潘某甲来到瑞安市塘下镇官渎村花园路38号前,窃取被害人戴某乙停放在该处的浙CF****奔驰汽车上的一对反光镜。经估价,被盗反光镜价值10029元。

39. 2012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陈某乙、潘某甲来到瑞安市塘下镇官渎村菜场边新开河路12号前,窃取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浙C0****宝马汽车上的一对反光镜。经估价,被盗反光镜价值8549元。

40. 2012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陈某乙、潘某甲来到瑞安市塘下镇塘下大厦农业银行门口,窃取被害人徐某丙停放在该处的浙C6****宝马X5越野车上的一对反光镜。经估价,被盗反光镜价值7833元。

41. 2012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陈某乙、潘某甲来到瑞安市塘下镇塘下大厦农业银行门口,窃取被害人余某乙停放在该处的浙CN****宝马X5越野车上的一对反光镜。经估价,被盗反光镜价值9340元。

42. 2012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陈某乙、潘某甲来到瑞安市塘下镇塘下大厦楼下汽摩配城门口,窃取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浙CX****宝马X6越野车上的一对反光镜。经估价,被盗反光镜价值7027元。

43. 2012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陈某乙、潘某甲来到瑞安市塘下镇市场东路86号前,窃取被害人陈某丁停放在该处的浙CN****宝马轿车上的一对反光镜。经估价,被盗反光镜价值8236元。

44. 2012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陈某乙、潘某甲来到瑞安市塘下镇瑞鸿花园对面路上,窃取被害人周某乙停放在该处的浙C7****宝马轿车上的一对反光镜。经估价,被盗反光镜价值7476元。

45. 2012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陈某乙、潘某甲、贾某某来到瑞安市莘塍街道民莘西路190号二巷17号门口,窃取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该处的浙C8****宝马汽车上的反光镜。经估价,被盗反光镜价值8175元。

46. 2012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陈某乙、潘某甲、贾某某来到瑞安市莘塍街道民莘西路190号二巷9号门口,窃取被害人蔡某甲停放在该处的浙CQ****宝马轿车和浙C7****宝马跑车上的两对反光镜。经估价,被盗反光镜价值共计11519元。

47. 2012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陈某乙、潘某甲、贾某某来到瑞安市莘塍街道民莘西路229-231号前,窃取被害人周某丙停放在该处的浙CF****奔驰轿车上的一对反光镜。经估价,被盗反光镜价值4747元。

48. 2012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陈某乙、潘某甲、贾某某来到瑞安市莘塍街道民莘西路137号前,窃取被害人蔡某乙停放在该处的浙C3****宝马汽车上的一对反光镜。经估价,被盗反光镜价值8570元。

49. 2012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陈某乙、潘某甲、贾某某来到瑞安市莘塍街道民莘西路115号前,窃取被害人陈某戊停放在该处的浙CF****奔驰汽车上的一对反光镜。经估价,被盗反光镜价值3430元。

50. 2012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陈某乙、潘某甲、贾某某来到瑞安市莘塍街道垟底村学前路维康药房前,窃取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浙C1****宝马轿车上的一对反光镜。经估价,被盗反光镜价值6691元。

51. 2012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陈某乙、潘某甲、贾某某来到瑞安市莘塍街道洋底富洋路15号前,窃取被害人阮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浙CP****奔驰轿车上的一对反光镜。经估价,被盗反光镜价值8872元。

52. 2012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陈某乙、潘某甲、贾某某来到瑞安市莘塍街道华表北路一巷8号路边,窃取被害人张某戊停放在该处的浙CP****宝马X5越野车一对反光镜。经估价,被盗反光镜价值9180元。

53. 2012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陈某乙、潘某甲、贾某某来到瑞安市汀田街道商业街165号前,窃取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浙C2****宝马轿车上的一对反光镜。经估价,被盗反光镜价值7617元。

54. 2012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陈某乙、潘某甲、贾某某来到瑞安市汀田街道寨下榕树边培星幼儿园前,窃取被害人葛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浙C5****宝马X5越野车上的一对反光镜。经估价,被盗反光镜价值8968元。

55. 2012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陈某乙、潘某甲、贾某某来到瑞安市汀田街道商业街583号前,窃取被害人停放在该处的汽车上的反光镜。

56. 2012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陈某乙、潘某甲、贾某某来到瑞安市汀田街道商业街844号前,窃取被害人余某丙停放在该处的浙C9****奔驰轿车上的一对反光镜。经估价,被盗反光镜价值10852元。

57. 2012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陈某乙、潘某甲、贾某某来到瑞安市塘下镇鲍六商业街96号前,窃取被害人徐某丁停放在该处的浙C8****奥迪Q7越野车上的一对反光镜。经估价,被盗反光镜价值7645元。

58. 2012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陈某乙、潘某甲、贾某某来到瑞安市塘下镇塘下大道宏泰大厦凯萨布艺前,窃取被害人戴某丙停放在该处的浙C0****宝马X5越野车上的一对反光镜。经估价,被盗反光镜价值1726元。

59. 2012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陈某乙、潘某甲、贾某某来到瑞安市塘下镇肇平垟下村文明路69号前,窃取被害人赵某丁停放在该处的浙CZ****奔驰汽车上的一对反光镜。经估价,被盗反光镜价值9672元。

60. 2012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余江伙同孙某某、陈某乙、潘某甲、贾某某来到瑞安市塘下镇肇平垟下村文明路44号前,窃取被害人谢某乙停放在该处的浙C2****宝马轿车上的一对反光镜。经估价,被盗反光镜价值8155元。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余江在广州市白云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潘某甲、陈某乙、贾某某、周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池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倪某某、陈某甲、张某丙、赵某甲、金某某、陈某丙、虞某甲、虞某乙、谢某甲、池某乙、叶某某、潘某乙、薛某某、徐某甲、周某甲、徐某乙、周某甲、周某乙、赵某甲、赵某乙、林某甲、余某甲、徐某乙、张某丁、王某甲、赵某乙、钱某某、戴某甲、戴某乙、林某乙、戴某甲、戴某乙、钟某某、徐某丙、余某乙、黄某某、陈某丁、周某乙、王某乙、蔡某甲、周某丙、蔡某乙、陈某戊、吴某某、阮某某、张某戊、彭某某、葛某某、余某丙、徐某丁、戴某丙、赵某丁、谢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江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梦君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江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情况说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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