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875号
被告人余法荣,绰号“阿荣”,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村**桥**号。2005年1月16日,因赌博被嘉善县公安局治安罚款3000元;2008年2月1日,因赌博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2006年8月16日,因犯赌博罪被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本案,于2018年6月25日被浙江省平湖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11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有其,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幢**室。因本案,于2018年6月25日被浙江省平湖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11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821986********,仡佬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镇**村**组。2005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于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5日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敖强,绰号“黑皮”,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7197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街道**路**号**单元**号。2009年10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金500元。因本案,于2018年6月25日被浙江省平湖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绪江,绰号“杨疤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71984********,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街道**路**号。2014年5月22日,因吸毒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7年8月23日,因吸毒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行政拘留13日、同年9月5日被责令社区戒毒3年;2017年10月12日,因吸毒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行政拘留14日、强制隔离戒毒2年。2000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500元;2009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2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因本案,于2018年9月10日被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押回重审,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本案由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张某甲、敖强、杨绪江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左右,被告人陈有其开始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一带从事民间高利放贷(集中于新大桥区块),并有被告人张某甲、敖强等人为其催讨高利债务。2010年左右,被告人余法荣也开始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一带从事民间高利放贷(集中于老大桥区块)。后因两人的高利放贷业务存在交集而相互熟悉,为了壮大生意以便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在2011年底2012年初,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一拍即合,开始以合伙的形式高利放贷,双方各占一半,收取5分至2角不等的月息;到了2013年初,两人租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天顺路136号店面作为办公场所,至此两人高利放贷业务基本固定并稳定下来,被告人余法荣主要负责联系借款人、发放借款、集中保管借条并安排讨债;被告人陈有其主要负责财务管理、借款时限管理以及民事诉讼。期间,为讨回高利债务,被告人张某甲(参与时间2012年初至2013年9月左右)、敖强(参与时间2012年初至2018年6月)继续帮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另外,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又先后雇佣了一批前科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包括被告人杨绪江(参与时间2012年初至2017年9月)及某某丁(参与时间2013年9、10月至2015年10月)、田某甲(参与时间2014年左右至2015年底)、陈某乙(参与时间2016年5月至2018年6月)(均另案处理)等人,并向上述人员按月发放工资及过节费、年底奖金等福利。上述人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张某甲、敖强直接接受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的指示,下面讨债人员听从被告人张某甲、敖强的安排。2012年初至2018年上半年期间,先后在被告人张某甲、敖强的带领下,被告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陈某乙、熊某某(临时加入)等人采用言语威胁、喷油漆字、堵锁眼、打砸门窗、挂纸板、贴身跟随、打巴掌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主要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镇等区域对包某甲等60余户家庭进行滋扰、纠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事实如下:
一、恶势力犯罪集团部分
(一)寻衅滋事的事实
1、2013年夏天以来,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多次向包某甲(借高利贷时系未成年人)出借高利贷。在包某甲无力偿还本金及高额利息后,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债务,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由桥村凤凰桥32号包某甲家,采用言语威胁、喷油漆、砸玻璃、铺铺盖赖着不走等方式**,逼迫包某甲家人还钱,双方引发冲突,后被害人方先后数次报警,经民警介入制止后,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等人仍继续采用上述方式进行滋扰、纠缠。在**无果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以部分债务提起了民事诉讼。
2、2014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多次向李某某出借高利贷。在李某某无力偿还本金及高额利息并出逃后,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债务,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陈某乙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村李埭村82号李某某父母家、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村吴张圩36号李某某岳父母家,采用砸玻璃的方式**,逼迫李某某家人还钱,双方引发冲突。在**无果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将李某某承包的蓝莓田用于抵债。
3、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多次向张某乙出借高利贷。在张某乙偿还部分本金及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并出逃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债务,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陈某乙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村吴张圩21号张某乙家、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村吴张圩31号张某乙父母家、浙江省嘉善县天凝镇欣场村张某乙承包农田处,采用言语威胁、打巴掌、踹门、霸占财物等方式**,逼迫张某乙家人还钱。期间,张某乙被迫离开本地,前往北京做生意偿还债务,但因与合伙人产生纠纷犯下故意杀人罪,最终担保人曹某乙归还39万元。其中,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参与殴打张某乙妹妹张建珍1次;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及陈某乙参与去承包田踹门、拿割草机1次。
4、2011年期间,被告人余法荣向陆某乙出借高利贷人民币1万元,约定月息1.5角。在陆某乙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承担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为索回高利贷债务,指使被告人张某甲、敖强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天顺路46号陆某乙家,采用言语威胁、打巴掌等方式**,逼迫陆某乙及其家人还债。被告人张某甲参与打巴掌1次。
5、2011年底以来,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多次向高某甲出借高利贷。在高某甲偿还部分本金及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债务,指使被告人张某甲、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A区11幢305室高某甲家,采用堵锁眼、喷油漆等方式**,逼迫高某甲家人还钱。其中被告人张某甲、敖强、杨绪江参与堵锁眼1次;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参与喷油漆1次。
6、2016年1月、3月,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先后两次向周某乙出借高利贷2万元,约定月息1角。在周某乙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并逃至浙江省湖州市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贷债务,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民丰村金家头19号周某乙父母家、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御翠花苑6幢1402室周某乙家,采用言语威胁、堵锁眼等方式**,后周某乙家人逼不得已还清债务。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参与堵锁眼1次。
7、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向王某甲出借高利贷2万元,约定月息1.2角。在王某甲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债务,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横港村墙泥浜42号王某甲家,采用言语威胁、砸玻璃等方式**,逼迫王某甲家人还钱,后担保人还清债务。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各参与砸玻璃2次,第二次砸玻璃被害人方某甲。
8、2014年6月、10月,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先后两次向孙某某出借高利贷1万元、1万元,由黎剑芳提供担保。在孙某某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并逃跑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贷债务,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亚澳花苑16幢308室黎剑芳家,采用言语威胁、喷油漆、堵锁眼等方式**。在**无果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提起了民事诉讼,后黎剑芳卖房还清债务。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参与喷油漆1次、堵锁眼3次。
9、2016年2月、9月,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先后两次向张瞳炜出借高利贷3万元、5万元。在张瞳炜偿还部分本金及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并出逃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债务,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陈某乙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双龙景苑2幢104室张瞳炜家,采用言语威胁、堵锁眼等方式**,逼迫张瞳炜家人还钱,后张瞳炜家人逼不得已归还2万。剩余债务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提起了民事诉讼。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及陈斌均参与堵锁眼2次。
10、2016年5月,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向沈良华出借高利贷2万元,由姜靓君提供担保。在沈良华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贷债务,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陈某乙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杨庄村李家浜8号沈良华家,采用言语威胁的方式**,一次敖强和沈良华发生肢体冲突。在**无果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指使被告人陈某丁空白借条上签字,并提起了民事诉讼。
11、2017年3月,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向何某某出借高利贷1万元,月息8分。在何某某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债务,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陈某乙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长水街道云东公寓15幢1701室何某某家,采用言语威胁、喷油漆的方式**,逼迫何某某家人还钱。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及陈斌均参与喷油漆2次。
12、2014年7月,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向甘某某出借高利贷人民币3万元,月息1角,由孙某某提供担保。后孙某某携带甘某某用于归还高利贷的钱出逃,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债务,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罗星街道鑫锋村潘家浜34号甘某某家,采用言语威胁、喷油漆、砸玻璃等方式**,逼迫甘某某家人还钱,后甘某某家人逼不得已分期还清债务。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进均参与喷油漆1次、砸玻璃1次。
13、2013年7月,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向周某丙出借高利贷人民币6万元,月息1.2角。在周某丙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债务,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丰南居民会西洋12号周某丙家,采用言语威胁、喷油漆的方式**,逼迫周某丙家人还钱,后周某丙家人逼不得已还清债务。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进均参与喷油漆1次。
14、2012年期间,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多次向方某某出借高利贷。在方某某偿还部分本金及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贷债务,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三家浜小区15幢306室方某某家,采用言语威胁、堵锁眼的方式**,逼迫方某某家人还钱。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进均参与堵锁眼1次。
15、2013年、2014年,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先后两次向陈某丁出借高利贷。在陈某丁偿还部分本金及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并出逃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债务,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镇北村陈家村34号陈某丁家,采用言语威胁、喷油漆、砸玻璃的方式**,逼迫陈某丁家人还钱。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进均参与喷油漆1次、砸玻璃2次。
16、2013年初,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多次向姚某甲出借高利贷。在姚某甲偿还部分本金及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债务,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田某甲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八里花苑2区8号姚某甲家,采用言语威胁的方式**,逼迫姚某甲还钱;另有一次,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与姚某甲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八里村村委西侧“阿三棋牌室”内发生冲突,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及田某甲对姚某甲实施了殴打,经鉴定,姚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两次姚某甲均报警,经民警介入制止。在**无果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指使被告人敖强在空白借条上签字,并提起了民事诉讼。
17、2012年,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向孟某某出借高利贷人民币3万元,由何某某提供担保。在孟某某、何某某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债务,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永丰村东汤桥港8号孟某某家,采用砸玻璃、喷油漆等方式**,逼迫孟某某家人还钱。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进均参与砸玻璃、喷油漆1次。
18、2012年,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向孟某某出借高利贷人民币3万元,由何某某提供担保。在孟某某、何某某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贷债务,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丰北居委会何家浜16号何某某家,采用砸玻璃、喷油漆等方式**,逼迫何某某家人还钱。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进均参与砸玻璃、喷油漆1次。
19、2014年2月,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向许某乙出借高利贷。在许某乙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并出逃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债务,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金章村油车浜28号许某乙家,采用喷油漆的方式**,逼迫许某乙家人还钱,后许某乙家人逼不得已还清债务。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进均参与喷油漆2次。
20、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向钟某某出借高利贷。在钟某某偿还部分本金及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债务,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金章村花家浜33号钟某某家,采用喷油漆的方式**,逼迫钟某某家人还钱,后钟某某家人逼不得已还清部分债务。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进均参与喷油漆1次。
21、2012年左右,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向钱某某出借高利贷5万元。在钱某某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债务,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朱某甲村周家宅基9号钱某某家,采用砸玻璃、喷油漆、尾随等方式**,逼迫钱某某及其家人还钱,后钱某某家人逼不得已还清部分债务。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及田某甲、某某丁等人均参与砸玻璃、喷油漆、尾随钱某某夫妇车辆并拔车辆钥匙各1次。
22、2013年4月,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向杨某丙出借高利贷。在杨某丙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债务,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某某丁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净湘村姚桥25号杨某丙家,采用砸玻璃、喷油漆等方式**,逼迫杨某丙家人还钱。在**无果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指使某某丁在空白借条上签字,并提起了民事诉讼。后杨某丙家人逼不得已还清债务。
23、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向陆某丙出借高利贷。在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贷债务,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镇北村北圣9号陆某丙家,采用喷油漆、砸玻璃等方式**,逼迫陆某丙家人还钱,后陆某丙家人逼不得已还清债务。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及田某甲、某某丁等人均参与喷油漆2次、砸玻璃1次。
24、2011年底开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多次向杨某丁出借高利贷。在杨某丁偿还部分本金并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并逃跑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贷债务,指使被告人张某甲纠集被告人敖强、杨绪江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村北朱桥30号杨某丁家,采用言语威胁、砸玻璃等方式**,逼迫杨某丁家人还钱。在**无果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指使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在空白借条上签字,并提起了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甲、敖强、杨绪江均参与砸玻璃1次。
25、2013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多次向张某丙出借高利贷。在张某丙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并出逃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贷债务,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某某丁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焦山门村万家圩8号张某丙家,采用喷油漆、砸玻璃等方式**,逼迫张某丙家人还钱,后张某丙亲家帮忙还清债务。被告人敖强及某某丁均参与喷油漆、砸玻璃1次。
26、2015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多次向钱某乙出借高利贷。在钱某乙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贷债务,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陈某乙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人王山25号钱某乙家,采用砸玻璃的方式**,逼迫钱某乙家人还钱,后钱某乙家人逼不得已还清债务。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及陈斌均参与砸玻璃1次。
27、2017年6月,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向张某戊出借高利贷2万元。在张某戊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债务,指使被告人敖强及陈某乙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杨庄村南长浜29号张某戊家,采用喷油漆的方式**,逼迫张某戊家人还钱,后张某戊家人逼不得已还清债务。被告人敖强及陈斌均参与喷油漆1次。
28、2015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多次向朱某某出借高利贷。在朱某某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债务,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江南村顾家浜66号朱某某家,采用言语威胁、喷油漆、打巴掌等方式**,逼迫朱某某及其家人还钱,后朱某某家人逼不得已还清债务。
29、2014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多次向王某甲出借高利贷。在王某甲偿还部分本金及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贷债务,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A区5幢206室项海忠家(搞错对象)、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A区5幢203室王某甲家,采用喷油漆、堵锁眼等方式**,逼迫王某甲家人还钱。在**无果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指使被告人敖强在空白借条上签字,并提起了民事诉讼。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均参与喷油漆1次、堵锁眼多次。
30、2013年9月,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向陈某乙(借钱时系未成年人)出借高利贷。在陈某乙偿还部分本金及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债务,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村富财浜26号陈某乙家,采用喷油漆、砸玻璃、堵锁眼等方式**,逼迫陈某乙家人还钱。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进均参与喷油漆2次、砸玻璃1次、堵锁眼1次。
31、2014年3月,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向缪某某出借高利贷人民币1万元,月息1.2角。在缪某某偿还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债务,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倪家浜村缪家浜3号缪某某家,采用砸玻璃的方式**,逼迫缪某某家人还钱。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进均参与砸玻璃1次。
32、2014年10月,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向高某某出借高利贷人民币3万元。在高某某承担一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债务,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普光小区617号高某某家,采用喷油漆、堵锁眼的方式**,逼迫高某某家人还钱,后高某某家人逼不得已还清债务。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进均参与喷油漆、堵锁眼各1次。
33、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向宗某某出借高利贷人民币2万元。在宗某某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债务,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镇北村田洋26号宗某某家,采用喷油漆、砸玻璃的方式**,逼迫宗某某家人还钱,后宗某某家人逼不得已还清债务。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及田进均参与喷油漆、砸玻璃2次;某某丁参与喷油漆、砸玻璃1次。
34、2014年12月,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向张某乙出借高利贷2.5万元,月息1.5角。在张某乙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债务,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栖凰埭村龙凤苑张某乙家,采用喷油漆、堵锁眼的方式**,逼迫张某乙还钱。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进均参与喷油漆、堵锁眼各1次。
35、2013年12月以来,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多次向汪某乙(借钱时系未成年人)出借高利贷或者在向他人出借高利贷时由汪某乙提供担保。在汪某乙及其家人偿还部分本金及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债务,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村王泥浜25号汪某乙家,采用砸玻璃的方式**,逼迫汪某乙家人还钱。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进均参与砸玻璃1次。
36、2013年3月,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向汪某丙出借高利贷2万元,月息1.6角。在汪某丙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债务,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村亭子桥28号汪某丙家,采用喷油漆的方式**,逼迫汪某丙家人还钱。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进均参与喷油漆1次。
37、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多次向俞某甲出借高利贷。在俞某甲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债务,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天香花苑12幢103室俞某甲家,采用喷油漆、砸玻璃的方式**,逼迫俞某甲家人还钱。在**无果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提起了民事诉讼。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进均参与喷油漆1次;被告人敖强及某某丁均参与砸玻璃1次。
38、2013年的时候,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向高某甲出借高利贷。在高某甲偿还部分本金及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债务,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农建村韩家埭11号高某甲家,采用喷油漆、砸玻璃的方式**,逼迫高某甲家人还钱。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进均参与喷油漆、砸玻璃各1次。
39、2012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多次向方某甲出借高利贷。在方某甲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债务,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八里村张家浜20号方某甲家,采用喷油漆、砸玻璃的方式**,逼迫方某甲家人还钱。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进均参与喷油漆、砸玻璃各1次。
40、2010年11月份,被告人余法荣向祖某某出借高利贷1万元。在祖某某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为索回高利贷债务,指使被告人张某甲、敖强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顾家花苑3排16号祖某某家,采用言语威胁、打巴掌的方式**,逼迫祖某某家人还钱,经鉴定,祖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张某甲、敖强均参与打巴掌1次。
41、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向曹某甲出借高利贷人民币10万元,其中5万由王玉全担保、5万以曹某甲的车辆作为抵押。在曹某甲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债务,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广场路144号、**镇横港西区曹某甲家,采用言语威胁、喷油漆、砸玻璃等方式**,逼迫曹某甲家人还钱,其中有一次与曹某甲母亲钟芳宝发生冲突,被害人方某丁。后担保人王玉全偿还5万,另5万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提起了民事诉讼。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进均参与喷油漆多次、砸玻璃1次。熊某某(另案处理)跟随前往4次左右。
42、2015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多次向吕某某出借高利贷。在吕某某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债务,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陈某乙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平湖塘小区12幢503室吕某某家、**镇水马南苑小区门口,采用喷油漆、砸玻璃、蹲守的方式**,逼迫吕某某及其家人还钱。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均参与喷油漆、砸玻璃1次;被告人敖强及陈某乙参与蹲守并强行将吕某某带至余法荣、陈有其办公室重新签订本金加利息的借条。
43、2011年以来,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多次向朱某甲出借高利贷。在朱某甲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并出逃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债务,指使被告人张某甲、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陈某乙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朱某甲母亲车某某经营的海洋浴室、嘉兴市南湖区紫竹名苑5幢501室朱某甲家、嘉兴市南湖区**镇横港村堰东9号朱某甲家,采用言语威胁、砸浴室玻璃门、喷油漆、砸玻璃、堵锁眼、扔挂锁等方式**,逼迫朱某甲家人还钱,期间被害人方某甲。被告人张某甲、敖强等人均参与浴室砸玻璃、喷油漆;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陈斌均参与在嘉兴市南湖区**镇横港村堰东9号朱某甲家喷油漆、砸玻璃、扔挂锁;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进均参与在嘉兴市南湖区紫竹名苑5幢501室朱某甲家喷油漆、堵锁眼。
44、2012年12月,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向王某乙、沈某甲(借钱时系未成年人)出借高利贷,由沈某甲作担保。在王某乙、沈某甲承担两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债务,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田某甲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横港村墙泥浜43号沈某甲家,采用喷油漆、砸玻璃的方式**,逼迫沈某甲家人还钱。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均参与喷油漆、砸玻璃各1次;田某甲参与喷油漆1次。
45、2013年1月25日,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向顾某丙出借高利贷1万元。在顾某丙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债务,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熊某某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顾家埭11号顾某丙家,采用砸玻璃的方式**,逼迫顾某丙家人还钱。被告人敖强参与砸玻璃2次;被告人杨绪江及熊某某均参与砸玻璃1次。
46、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先后三次向周某丁出借高利贷共计13万元。在周某丁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并出逃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债务,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陈某乙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中华三村11号周某丁家、甲鱼塘处,采用砸玻璃、言语威胁的方式**,逼迫周某丁家人还钱。在**无果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提起了民事诉讼。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参与砸玻璃2次;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及陈某乙与周某丁母亲周某甲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周某甲摔倒在地。
47、2013年3月10日,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向徐某丙出借高利贷2万元,月息1.2角。在徐某丙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债务,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丰南菜场徐某丙父母经营的**处、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丰南街22幢502室徐某丙家,采用言语威胁、驱赶客人、堵锁眼的方式**,逼迫徐某丙家人还钱。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参与去肉摊滋事;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均参与堵锁眼1次。
48、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向汪某某出借高利贷。在汪某某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债务,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陈某乙、熊某某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净湘村船渡浜8号汪某某家,采用砸玻璃、喷油漆、打巴掌的方式**,逼迫汪某某及其家人还钱。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参与砸玻璃、喷油漆各2次;某某丁、田某甲、陈某乙、熊某某参与砸玻璃、喷油漆各1次;被告人敖强及陈某乙参与殴打汪某某。
49、2012年左右,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多次向张某己出借高利贷。在张某己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债务,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由桥村桥北19号张某己家,采用砸玻璃的方式**,逼迫张某己家人还钱。讨债过程中,熊某某有跟随前往。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进均参与砸玻璃1次。
50、2016年以来,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两次向沈某丙出借高利贷,由沈某丙女儿沈某丁提供担保。在沈某丙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债务,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陈某乙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北河长港11号沈某丙家,采用喷油漆、尾随的方式**,逼迫沈某丙家人还钱。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及陈斌均参与喷油漆、尾随各1次。
51、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向丁某某出借高利贷,由某某戊提供担保并以某某戊名下的浙F*****轿车作为借款抵押。在丁某某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债务,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陈某乙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村薛家港26号某某戊家,采用砸门锁的方式**,逼迫某某戊家人还钱。在**无果的情况下,2016年12月31日下午,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指使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及陈斌将某某戊浙F*****轿车钥匙拔走,欲非法扣车,被害人某某戊报警后民警到现场才予以制止;2017年1月初,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指使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及陈斌将某某戊浙F*****轿车强行开走,并藏匿于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A区19幢305室车库内。2017年3月,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指使陈某丁空白借条上签字,并提起了民事诉讼,后改被告人余法荣作为原告再次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8月,法院判决丁某某、某某戊败诉,并将浙F*****轿车拍卖。讨债过程中,熊某某有跟随前往。
52、2014年3月14日,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向钟某甲出借高利贷3万元,月息1.2角。在钟某甲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债务,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栖凰埭村钟家头8号钟某甲家,采用喷油漆、砸玻璃、睡在家门口蹲守、挂油漆字纸板的方式**,逼迫钟某甲家人还钱。在**无果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指使被告人敖强在空白借条上签字,并提起了民事诉讼。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进均参与喷油漆、砸玻璃、睡在家门口蹲守、挂油漆字纸板各1次。
53、2014年4月,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向徐某丁出借高利贷人民币3.5万元。在徐某丁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债务,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新民村丰乐桥1号徐某丁家,采用砸玻璃、堵锁眼等方式**,逼迫徐某丁家人还钱,后徐某丁家人逼不得已还清部分债务。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进均参与砸玻璃、堵锁眼各1次。
54、2011年底左右,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向徐某戊等人多次出借高利贷。在徐某戊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债务,指使被告人张某甲、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金章村王家兜1号徐某戊家,采用言语威胁、打巴掌、逼吃辣椒、喷油漆、砸玻璃、抓鸭子抵债等方式**,逼迫徐某戊及其家人还钱。被告人张某甲、敖强、杨绪江均参与殴打徐某戊;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进均参与逼徐某戊吃辣椒、喷油漆、砸玻璃、抓鸭子抵债等。
55、2013年以来,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多次向言某某出借高利贷。在言某某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债务,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村马长桥10号言某某家,采用砸玻璃、喷油漆、砸挂锁等方式**,逼迫言某某家人还钱。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参与喷油漆多次、砸玻璃、砸挂锁各1次。
56、2012年以来,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多次向胡某某出借高利贷。在胡某某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债务,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村小圩10号胡某某家,采用砸玻璃、喷油漆、砸卷帘门、跟随等方式**,逼迫胡某某家人还钱。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参与砸玻璃、喷油漆、砸卷帘门、跟随胡某某父母外出做工各1次。
57、2014年7月至12月,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多次向徐某己出借高利贷共计11万元。在徐某己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债务,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陈某乙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焦山门村庄打浜16号徐某己家,采用链条挂锁锁门的方式**,逼迫徐某己还钱,徐某己被逼无奈,用葡萄抵债。后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及陈斌均参与链条挂锁锁门。
58、2013年8月27日,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向王某丙出借高利贷共计2万元。在王某丙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债务,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熊某某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村钱家兜30号王某丙家,采用砸玻璃、喷油漆的方式**,逼迫王某丙家人还钱。在**无果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提起民事诉讼,王某丙家人逼不得已偿还债务。
59、2012年11月13日,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向严某某出借高利贷共计5万元。在严某某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债务,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茶香坊67幢302室严某某家,采用喷油漆、用东西砸的方式**,逼迫严某某及其家人还钱,后严某某家人逼不得已还清债务。
60、2012年以来,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多次向徐某甲出借高利贷。在徐某甲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债务,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中华二村56号徐某甲家,采用强行带走、打巴掌、扣车、扣手机的方式**,逼迫徐某甲及其家人还钱,后徐某甲家人逼不得已偿还债务。
61、2012年左右,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向朱某乙出借高利贷5万元。在朱某乙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债务,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陈某乙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虹南村顾家斋小区98号朱某乙家,采用喷油漆、砸玻璃的方式**,逼迫朱某乙及其家人还钱。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进均参与喷油漆、砸玻璃多次;陈某乙参与喷油漆1次。
(二)非法侵入住宅的事实
1、2014年上半年左右的一天,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由桥村凤凰桥32号包某甲住所**。到达后,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在门口大声喊叫“开门”,在包某甲家人不愿意开门的情况下,四人强行将围墙门锁砸开进入院子,再强行进入屋内寻找包某甲。此时,包某甲并不在家,家中只有包某甲的爷爷奶奶,因寻找未果,四人对两位老人实施了言语威胁,逗留半个多小时后才离开。
2、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杨庄村新开河8号周某某住所**。到达住宅底楼后,周某某母亲沈某乙称周某某不在家,但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不相信,于是被告人敖强等人不顾沈某乙的阻拦,把沈某乙甩倒在地并强行上二楼寻找周某某,确认确实不在后方才离开。
3、2014年上半年左右的一天,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村富财浜26号陈某乙住所**。到达后,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不顾陈某乙父亲陈某丙的阻拦,强行进入屋内并赖着不肯离开。后陈某丙报警,至接警后的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并制止后,四人才离开。
4、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傍晚,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某某丁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民丰村华家桥11号俞某乙住所**。到达后,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及某某丁等人向俞某乙及其家人表示“今天不还钱就住你们家了”,并不让任何人离开。当天晚上,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及某某丁等人不顾俞某乙家人的反对,强行留宿。第二天凌晨,俞某乙趁人熟睡之际逃走。第二天早上,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及某某丁等人又逼迫俞某乙父亲俞永良外出借钱。直到第二天下午,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及某某丁等人拿到部分本金后方才离开。
5、2016年8、9月份的时候,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陈某乙、熊某某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净湘村船渡浜8号汪某某住所**。到达后,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及陈某乙、熊某某等人在门口大声喊叫无人应答,随后发现汪某某父亲汪某甲躲藏在厨房间,遂采用踹门的方式,强行进入屋内,殴打汪某甲并强行将其带走至担保人廖某某家中。
6、2014年的一天,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指使被告人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茶香坊67幢302室严某某住所**。到达后,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不顾严某某母亲殷某某的阻拦,强行进入屋内,在房间内找到严某某,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7、2014年的一天,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指使敖强纠集被告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等人,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中华二村56号徐某甲住所**。到达后,被告人敖强、杨绪江及某某丁、田某甲不顾徐某甲父亲徐某乙的阻拦,强行进入屋内,强行将徐某甲拖走并带至余法荣、陈有其办公室。
二、敲诈勒索的事实
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多次向顾某乙出借高利贷总计120万元,顾某乙均如期承担高额利息并最终偿还本金90万,剩余30万本金继续按期偿还利息。
2014年3月17日,顾某乙因资金周转又向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借款15万(扣除30万元本金的利息1.4万后实际拿到13.6万),之后继续如期承担每月2.15万(30万+15万本金)的高额利息。2015年2月至6月,顾某乙因资金紧张拖欠了5个月高额利息,故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要求顾某乙签署一张11万的利息借条。2015年7月27日,顾某乙继续承担了7月份利息2.15万,但到了8、9月份,其又无力承担高额利息,故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再次要求顾某乙签署一张5万的利息借条。2015年10月19日,顾某乙父亲顾某甲替其儿子偿还了上述45万本金及11万的利息借条。
2015年12月,因之前签署的5万利息借条尚未偿还,故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将5万的利息借条重新计算利息后要求顾某乙换成6.5万的利息借条。2015年12月13日,顾某乙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归还至被告人陈有其账户5万元,实际剩余1.5万元利息借条,但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未与顾某乙重新签署利息借条。其后,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指使被告人敖强、杨绪江等人以持有的6.5万元利息借条继续至顾某乙家中**,最终顾某乙父亲顾某甲逼不得已按照利息借条承担了6.5万元。
非恶势力犯罪集团部分
诈骗的事实
1、2016年5月11日,被害人张某乙因一笔银行贷款到期,向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借款25万元用于周转,并由曹某乙提供担保,在签订借条后由被告人陈有其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将25万元出借给张某乙,同年5月17日张某乙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将25万元归还至被告人余法荣的账户内,并支付利息,但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未将25万元的借条还给张某乙。同年5月24日,被害人张某乙因另一笔银行贷款到期,向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再次借款16万元用于周转,并由曹某乙提供担保,在签订借条后由被告人陈有其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将16万元出借给张某乙,后因张某乙银行贷款担保人出现问题而未将16万本金予以归还。其后,在张某乙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回高利债务,指使手下人去张某乙家、张某乙承包农田等处滋事,期间,张某乙被迫逃离本地。在**无果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将手中持有的25万元和16万元两张借条以陈有其的名义提起了民事诉讼,隐瞒张某乙已归还25万元债务的真相,要求张某乙及担保人曹某乙履行债务总计41万元并承担违约金,最终骗取法院判决张某乙及担保人曹某乙归还借款的裁判文书。判决后,担保人曹某乙逼不得已归还了39万元。
2、2013年以来,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多次向被害人钱某乙出借高利贷,至2015年11月27日钱某乙尚欠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13万本金,双方签订14万元的借条(其中1万元作为保障金),并由卞钱春提供担保,钱某乙每月支付高额利息。
2016年3月24日,钱某乙因买车资金周转困难,又向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借款12万元,并提供其老婆的车辆作为抵押。同年5月18日,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和钱某乙经商议:12万元借款由钱某乙先归还8万元,剩余4万元由钱某乙的老婆作为借款人、钱某乙作为担保人重新签订一张4万元的借条,同时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要求钱某乙再签订一张2万元的借条作为12万借款的利息款,并由王冬平作为担保人。当天,钱某乙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将8万元归还至被告人陈有其的账户内。同年7月7日、7月14日,钱某乙又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将2万元利息款归还至被告人陈有其账户内,但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未将2万元利息款借条还给钱某乙。
2016年10月,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将手中持有的14万元、4万元、2万元三张借条以余法荣的名义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钱某乙及担保人履行债务总计20万元并支付利息,隐瞒钱某乙已归还2万元利息款的真相,最终骗取法院判决钱某乙及担保人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裁判文书。直至2018年10月,钱某乙及其家人已归还20万元债务(其中15万元暂存于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账户内)。
3、2013年4月16日,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向被害人姚某丙出借高利贷3万元,月息1.5角,由俞某乙提供担保,并以
姚某丙名下的浙F*****车辆作抵押,该笔借款实际使用人为俞某乙。在俞某乙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要求姚某丙支付利息或者归还本金。后双方经商议:月息降为1角,并在同年10月由姚某丙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利息3000元。同年11月,因姚某丙未能按时支付利息,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要求姚某丙签订一张1万元的借条作为利息款。同年12月,姚某丙通过现金和转账的方式将9500元归还给余法荣,算还清1万元的利息借条,但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未将1万元利息款借条还给姚某丙。2014年4月,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指使敖强、田某甲在空白借条出借人栏签字,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姚某丙等人履行债务总计4万元,隐瞒姚某丙已归还9500元利息款的真相,最终骗取法院判决姚某丙归还借款的裁判文书。法院判决后,姚某丙父亲与被告人余法荣在法院达成和解,还款共计35000元。
4、2015年9月,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向被害人吴某某出借高利贷35万元,月息6份,由姚某某提供担保,提前扣除2个月利息4万元后,被害人吴某某实际拿到31万元。在吴某某承担数月高额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要求吴某某签订一张4万元的借条作为利息款并要求吴某某将饲养的羊卖掉予以抵债(因出售价格便宜,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口头承诺每只羊补偿吴某某200元),后吴某某将其饲养的200只羊以每只400元的低价出售,并将所得的8万元用以还债,其中6.2万元算归还本金,其余算利息钱,被害人吴某某无奈只能答应。其后,吴某某仍断断续续地偿还剩余本金产生的利息,最终实在无力再承担此高额利息。2017年5月,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将手中持有的35万元和4万元两张借条以余法荣的名义提起了民事诉讼,诉求吴某某及担保人姚某某承担债务共计39万元并支付利息,隐瞒吴某某已归还6.2万元本金的真相,
最终骗取法院判决吴某某及担保人姚某某归还24.8万元本金,并支付利息137640元。2018年5月,吴某某、姚某某被逼无奈支付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32万元。
(二)虚假诉讼的事实
1、2014年12月、2015年2月,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分两次向包某乙出借高利贷3万元和6万元,月息7分,并以包某乙及其妻子陶某某名下的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小区载春坊113幢502室作抵押担保。为保障高利债务的实现,在双方无真实房屋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与包某乙表面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出具了2万、7万两张收条冲抵房屋购房款。期间,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分两次向包某乙朋友马某某出借高利贷5万元和15万元。为保障出借给马某某20万元高利债务的实现,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要求包某乙重新办理房屋抵押手续,将马某某借款20万元亦冲抵房屋购房款并出具6万元和4万元两张收条。后因包某乙无力支付利息及归还本金,至2017年4月份,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将手中持有的《房屋买卖协议》和30万元借条以陈有其的名义提起了民事诉讼,捏造以物抵债协议,要求包某乙履行借款时签订的虚假的房屋买卖协议。在诉讼过程中,因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及购房款收条时,包某乙妻子陶某某的名字系由包某乙代签,故法院对该房屋买卖协议不予认可。后被告人陈有其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包某乙退还虚构的购房款3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165000元,最终致使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依据虚假的事实作出了包某乙败诉的判决,干扰了正常司法活动。
2、2012年6月13日、7月2日、7月8日,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分三次向赵某乙出借高利贷3万元、3万元、5万元,并以赵某乙及其妻子陈某丙名下的拆迁房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嘉城绿都11幢302室作抵押担保。为保障高利债务的实现,在双方无真实房屋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与赵某乙夫妇表面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出具了8万元收条冲抵房屋购房款。2012年9、10月份,陈某丙归还8万元给被告人余法荣和陈有其,但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未将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和8万元收条还给陈某丙。其后,因赵某乙支付不了高额的利息,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便要求赵某乙将拖欠的利息以出具购房款收条的形式来偿还,共计9.5万。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将手中持有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四张购房款收条共计15万元提起了民事诉讼,捏造以物抵债协议,要求赵某乙履行借款时签订的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赵某乙退还虚构的购房款8万元及支付违约金,最终致使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依据虚假的事实作出了赵某乙败诉的判决,干扰了正常司法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单、治安案件调解书、房屋过户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借条、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借条、收条、扣押清单、民事诉讼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书、承诺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房屋买卖合同、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前科劣迹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某某己、某某庚、汪某戊、沈某戊、张某壬等人的证言,民警朱利鹏、朱月倩等人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包某甲、李某某、张某乙、高某甲、王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张某甲、敖强、杨绪江的供述和辩解及同案人某某丁、田某甲、陈某乙、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为索取“债务”,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纠集他人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恐吓他人等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敖强、杨绪江系被雇佣者,在索取“债务”过程中,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结伙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结伙多次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指使被告人敖强、杨绪江等人,未经住宅主人同意,多次非法强行侵入住宅或进入住宅后要求其退出而拒不退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敖强、杨绪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价值34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敖强、杨绪江均系一人犯数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张某甲、敖强、杨绪江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余法荣、陈有其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张某甲、敖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法》第二十六条;被告人杨绪江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杨绪江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绪江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金茂松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余法荣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有其现羁押于浙江省海盐县看守所;被告人敖强、杨绪江现羁押于浙江省嘉兴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86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5册。
3.光盘1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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