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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何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案)_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二刑诉〔2017〕194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4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州市越秀区**里**号,现住广州市白云区**路**房。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0年4月8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3年3月12日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2月8日被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广州市海珠区**号**,现住广州市海珠区**里**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1月3日被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03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路**号**房,现住广州市增城区**街**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1月3日被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昭添,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2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巷**号,现住广州市花都区**道**栋**房。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1月3日被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何某某、廖某某、曾昭添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初,被告人余某某联系被告人廖某某为其包税进口汽车配件,并提出少缴税款的要求。被告人廖某某联系到被告人何某某和被告人曾昭添。经商议,被告人余某某以按照货物价值12%左右的包税费用委托被告人廖某某,被告人廖某某以按照货物价值10%左右的包税费用委托被告人何某某和被告人曾昭添,由被告人何某某和被告人曾昭添以少报多进的方式在广州白云机场海关口岸将汽车配件报关进口。被告人何某某负责根据货物清单确定向海关申报的货物、制作虚假报关单证和应对海关查验等。被告人廖某某负责安排货物的运输等。被告人余某某、廖某某均明知上述包税费用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的应缴税额。

2015年2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余某某、何某某、廖某某、曾昭添通过上述方式走私进口汽车配件共计133票,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3556737.45元。

2016年12月22日,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到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投案自首。次日,被告人廖某某、曾昭添依通知到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接受调查。2017年2月8日,被告人余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材料、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报关材料、实际进口汽车配件清单、银行账户往来记录等书证;

2.​ 证人农某某等17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余某某、何某某、廖某某、曾昭添的供述和辩解;

4.​ 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电子证据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何某某、廖某某、曾昭添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曾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廖某某、曾昭添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晓光

2017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何某某、曾昭添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廖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5册、光盘4张。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1份。

4.扣押款物详见相关扣押清单,存于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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