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666号
被告人余浩,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村**自然村**号,住南昌市新建区**镇**村**自然村**号,2005年3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江苏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2012年因无证驾驶摩托车被南昌市西湖分局行政拘留;2014年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2014年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2017年5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20年5月29日因盗窃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余浩窜至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转弯小区五村公寓5栋1单元楼下,盗得被害人甘某某一辆新日牌电动车。而后以11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新日牌电动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707元。
2020年6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余浩在南昌市西湖区**路口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转账记录、价格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甘某某陈述;
4被告人余浩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
6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浩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1707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前科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义树
(院印)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浩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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