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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润佳盗窃案)_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20〕140

被告人余润佳,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湖北省大冶市**村**号。2016年11月,因寻衅滋事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5月,因盗窃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8年1月,因盗窃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润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29日晚,被告人余润佳伙同董某甲在大冶市城区以砸车玻璃方式盗窃停在路边汽车内的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29日晚,被告人余润佳伙同董某甲(另案处理)来到大冶市**学校处,将被害人董某乙停放在**学校对面马路牌照为鄂B*****的黑色长城哈弗H6SUV车的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未盗得财物。

2、2020年3月29日晚,被告人余润佳伙同董某甲来到**公园**酒店处,将被害人全某某停放在停车位上的牌照为鄂B*****的大众朗行轿车副驾驶室车窗玻璃砸碎,未盗得财物。

3、2020年3月29日晚,被告人余润佳伙同董某甲来到大冶市**路**处,将被害人余某甲在******门口路边的牌照为鄂B*****的棕色吉利远景SUV车的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未盗得财物。

4、2020年3月29日晚,被告人余润佳伙同董某甲来到大冶市**路***处,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牌照为鄂B*****的白色丰田轿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扶手箱中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将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牌照为鄂A*****的棕色宝马轿车的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盗走副驾驶座位盒子内现金人民币14000元;将被害人吴某某在**路边的牌照为浙G*****的红色奔驰轿车的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副驾驶座位下边放的两个海底捞自嗨锅、六七瓶矿泉水及一袋坚果。

5、2020年3月29日晚,被告人余润佳伙同董某甲来到大冶市**路**处,将被害人陈某某在路边的牌照为鄂B*****的白色丰田威驰轿车副驾驶室车窗玻璃砸碎,未盗得财物。

6、2020年3月29日晚,被告人余润佳伙同董某甲来到大冶市**大道**小区旁的**KTV处,将被害人甘某某停放在**门口的牌照为鄂B*****的金色宝马轿车副驾驶室内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13000元及一些外币。

7、2020年3月29日晚,被告人余润佳伙同董某甲来到大冶市**大道******处,将被害人曹某甲在店门口路边的牌照为鄂B*****的黑色宝马X3的副驾驶室车窗玻璃砸碎,未盗得财物;将被害人占**停在店对面**门口的一辆车牌照鄂A*****的蓝色大众探岳SUV副驾驶室车窗玻璃砸碎,未盗得财物。

 8、2020年3月29日晚,被告人余润佳伙同董某甲来到**小区路边,将被害人姚某某停在小区旁**餐厅门口的牌照鄂B*****的白色本田雅阁轿车副驾驶室车窗玻璃砸碎,未盗得财物。

二、2020年7月18日凌晨1时30左右,被告人余润佳从大冶市**路**湾出发,骑踏板车前往黄石市内,行至下陆区新下陆街道**工地附近,手持安全锤,先后砸破停在此处的六辆汽车(鄂B*****鄂A*****鄂B*****鄂K*****豫A*****浙D*****)玻璃, 从车牌为鄂B*****的汽车内盗取现金人民币1000元,从车牌为豫A*****的汽车内盗取现金人民币2800元,从车牌为鄂A*****的汽车内盗取黄鹤楼1916 香烟5盒,价值人民币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董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钟某某李某某曹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余润佳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润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润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用安全锤砸车玻璃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达332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润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干 东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余润佳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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