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余满生,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69********,汉族,文盲,无业,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市**圩**村**组。2010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新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1年6月12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2月8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满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0时许,被告人余满生伙同他人在开平市中心医院住院部楼下的停车场先后盗走谭X汉、李X芳停放在该处一辆价值1050元的紫色深凯牌小金龟电动车和一辆价值1149元的红色金锋阳牌电动车。同年11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余满生在开平市东汇城正门警亭旁边的摩托车停车场盗走梁X开停放在该处一辆价值1110元的红色捷畅电动自行车,将车推至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清源污水处理厂北面河边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余满生处缴获被盗车辆、六角匙、打火机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余满生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李X芳、谭X汉、梁X开的陈述;
3.证人周X赏、李X初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物证(照片);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8.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满生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满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秀媚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余满生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光盘1张;
世间P44-493.涉案物品:六角匙1条、一字金属头1个、打火机1个(暂存开平市公安局,待判决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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