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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爽、陈小列等人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检二部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余爽,绰号某某甲、某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281993********,土家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住荆州区**农场**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陈小列,绰号某某丁、某某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现住荆门市掇刀区**。2001年因犯抢劫罪被钟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生洪,绰号某某戊,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0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现住荆门市**街道办事处**园**号。1992年因犯流氓罪被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爽、陈小列、张生洪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9日移送荆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9月1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日,被告人张生洪电话联系被告人陈小列帮忙购买20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陈小列随即与被告人余爽联系以每颗17.5元的价格购买20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35000元。随后陈小列联系张生洪约定每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价格为19元。之后余爽从“毛子”(另案处理)处以每颗16元的价格购得20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当日晚,陈小列与余爽约定交易地点后,由张生洪驾驶鄂H****1小型汽车载陈小列从荆门市东宝区来到荆州市荆州区楚都御苑小区附近,张生洪交给陈小列现金37200元,并通过支付宝给陈小列转账800元。陈小列支付余爽现金34200元,另通过支付宝转账800元,从余爽处购得毒品后交给张生洪。张生洪回到荆门的住处清点后发现只有1985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约172.7克),遂联系陈小列。陈小列联系余爽后,余爽通过支付宝退给陈小列800元。

2.2019年5月3日前后,张生洪在荆门市东宝区**镇**村**组的住处,以每颗2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小列3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获取毒资6000元;5月5日下午,张生洪在其**村**组的住处以每颗30元的价格贩卖给一男子14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获取毒资42000元。

3.2019年5月6日,张生洪再次联系陈小列帮忙购买60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陈小列与余爽商定以每颗17元的价格购买6000颗。余爽与“毛子”约定以每颗15.5元购买60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后,告知陈小列交易地点。陈小列随后联系张生洪,告知其每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价格为18元。5月7日上午,张生洪驾驶鄂H****1小型汽车载陈某某从荆门市东宝区来到荆州市中心医院,张某某将装有108000元现金的黑色挎包交给陈小列,陈小列取走包内6000元现金后联系余爽,余爽随即联系“毛子”,在荆州区荆中路速8酒店附近取得毒品后,来到荆州市中心医院内科大楼厕所与陈小列进行交易,余爽将60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交给陈小列,陈小列支付102000元毒资。余爽从中拿走9000元,将剩下的93000元毒资交给“毛子”。

4.2019年5月7日,公安机关在荆州市中心医院抓获张生洪、陈小列,并当场从陈小列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中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6000颗,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为564. 85克,含量分别为12.6%、10.7%、11.5%,另从其身上查获毒资6000元;随后公安机关在荆州区荆中路速8酒店309房间抓获余爽,从其身上查获毒资9000元;2019年5月13日,公安机关从张生洪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39颗(净重3.4克),甲基苯丙胺两小袋(净重3.4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为6.8克。

综上,被告人余爽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737.55克;被告人陈小列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737.55克;被告人张生洪运输、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甲基苯丙胺,净重740.9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手机等物证;2.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辨认笔录;4.毒品检验意见书;5.视听资料;6.被告人余爽、陈小列、张生洪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爽、陈小列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被告人张生洪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余爽、陈小列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张生洪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丽

2020年2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余爽、陈小列、张生洪现羁押于荆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两张、手机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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