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公刑诉〔2017〕193号
被告人余秋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5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捕前住址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21日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3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2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5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捕前住址湖北省监利县**乡**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捕前住址湖北省监利县**镇**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8日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2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北省监利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北省监利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02月2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北省监利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北省监利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北省监利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北省监利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北省监利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4月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北省监利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北省监利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丑婆”,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北省监利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北省监利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北省监利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湘阴县南阳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南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69********,土家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永顺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街道**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秋成、陈某甲、罗某某、彭某某、薛某甲、薛某乙、夏某甲、夏某乙、白某某、贺某某、陈某乙、许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江某某、周某某、吴某某、熊某某、欧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7年6月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五局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又称**五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局)需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对公司内生产过程中剩余的一批废铝材进行处理。被告人余秋成从彭某某处获知该招投标信息后,通过薛某乙借用了长沙市**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参与投标。余秋成意图在中标后通过“杀秤”的方式赚取高额利润,故以最高价(高于市场回收价)中标。
被告人余秋成中标后,便与被告人彭某某、薛某乙商量共同收购**五局的废铝材。被告人陈某甲、罗某某、薛某甲、夏某甲、夏某乙、白某某、贺某某、陈某乙、许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江某某、周某某、吴某某等人在获知余秋成等人会以“杀秤”的方式在收购**五局废铝材时赚取高额利润的消息后,以向**五局及公安机关举报为由要挟余秋成等人同意其入股。余秋成等人因担心被举报,遂同意所有提出入股要求的人入股一起以“杀秤”的方式收购**五局的废铝材。随后,余秋成等人确定每一股为5000元(部分入股的被告人借用他人名义缴纳了几份股金),并确定由白某某负责登记入股成员名字并收取和保管入股金,由夏某甲负责现场称重及与**五局结算货款,由夏某乙负责卖货及收货款并收取部分入股金,由彭某某负责在过称时将称内的铁钩换成弹簧,陈某甲、薛某甲等人共同参与换弹簧、装车等诈骗行为。
2017年1月8日,余秋成以长沙**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五局签订废铝材收购合同。随后,余秋成与**五局负责监督现场称重的欧某某(系合约采购部经理)、熊某某(系车间主管)接洽并通过送钱的方式让欧某某、熊某某配合、默许“杀秤”,同时由彭某某、陈某甲将称重的秤内铁钩换成弹簧以达到减轻过磅重量的方式实施“杀秤”行为。
2017年1月8日、1月10日、1月11日三天,余秋成等人将所收取的入股金约31万元用于给欧某某、熊某某等人好处费,以及用于支付**五局废铝预付款等诈骗行为,通过改变秤内结构的“杀秤”的方式一共从**五局运走废铝材六车。经株洲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五局共计被诈骗废铝材30.036吨,损失为286809元。
另依法查明:
1、余秋成等人于2017年1月8日对**五局实施诈骗行为时,欧某某并未参与,欧某某参与诈骗的金额为193621.8元;余秋成等人于2017年1月10日对**五局实施诈骗行为时,熊某某并未参与,熊某某参与诈骗的金额为172933.8元;
2、被告人余秋成、陈某甲、罗某某、夏某甲、江某某、吴某某、周某某、陈某乙、欧某某、熊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被告人彭某某、夏某乙、白某某、薛某甲、薛某乙、许某某、贺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系自动投案,但在审查起诉阶段未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
3、被害人**五局的损失,已经予以退赔;
4、被告人欧某某、熊某某的违法所得款,已上缴给其所在公司纪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易某某、龙某某、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余秋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秋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伙同被告人陈某甲、罗某某、彭某某、薛某甲、薛某乙、夏某甲、夏某乙、白某某、贺某某、陈某乙、许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江某某、周某某、吴某某、熊某某、欧某某骗取公司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十九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余秋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陈某甲、罗某某、彭某某、薛某甲、薛某乙、夏某甲、夏某乙、白某某、贺某某、陈某乙、许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江某某、周某某、吴某某、熊某某、欧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余秋成系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罗某某系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小平
2017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余秋成、陈某甲、罗某某现被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其余被告人均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分别为:彭某某1327209****、薛某甲1364748****、薛某乙1387315****、夏某甲1868477****、夏某乙1301719****、白某某1511133****、贺某某1378616****、陈某乙1511113****、许某某1508492****、王某甲1820741****、王某乙1375510****、江某某1378701****、周某某1511108****、吴某某1307731****、熊某某1368732****、欧某某17775866433。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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