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余秋豪,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3198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家住九江市浔阳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濂溪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日继续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濂溪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秋豪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6月23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7月1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1日8时许,被告人余秋豪在九江市浔阳区天外天附近金帆饼店旁,将被害人贺某某的雅迪牌助力车(经鉴定价值450元)盗走并藏匿于自家杂货间内。
2.2020年2月11日1时许,被告人余秋豪驾驶三轮摩托车来到被害人杨某某经营的九江市濂溪区新京九大市场***店门口,将卷闸门拉开并使用携带的老虎钳将锁撬开后进入店内实施盗窃,其先后在收银柜内盗走现金500多元及点钞机一台,在店内一楼货架及二楼仓库盗走各类白酒306瓶,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94440元,其中包括:海之蓝40瓶(价值5160元),天之蓝138瓶(价值40710元),梦之蓝M311瓶(价值4510元),梦之蓝M614瓶(价值8540元),飞天茅台(43度)2瓶(价值1860元),飞天茅台(遵义茅台机场纪念酒53度)2瓶(价值3400元),茅台一品天下15年2瓶(价值270元),五粮液十年回归1瓶(价值280元),四特东方韵弘韵16瓶(价值1920元),四特东方韵雅韵(45度)49瓶(价值12740元),四特东方韵雅韵(52度)4瓶(价值1400元),四特东方韵国韵6瓶(价值3120元),四特东方韵国韵(礼盒版)1瓶(价值580元),四特珍藏5瓶(价值800元),四特15年15瓶(价值9150元)。被告人余秋豪将上述白酒全部藏匿于本市浔阳区三里村**栋1楼仓库(芝麻垅**号王某某家),被盗现金被其全部挥霍。
案发后,濂溪区公安分局民警在九江市浔阳区三里村**栋1楼仓库附近将被告人余秋豪抓获,并在仓库内查获被盗白酒,后发还被害人杨某某;余秋豪家属将被盗助力车送至浔阳区公安分局南湖派出所由该所发还被害人贺某某。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余秋豪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扣押照片、情况说明、谅解书、人口信息表;2.被害人杨某某、贺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余秋豪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秋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秋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秋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平
检察官助理:李创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余秋豪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情况说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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