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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立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961号 

  被告人余立,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公司员工,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单元**因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9月2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2月2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2017年7月2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12月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原犯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立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5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余立在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福祥路21号附3-2COCO KTV同他人唱歌饮酒期间寻找服务员上酒,行至KTV555包房外走廊处碰见刘某某并发生争吵,后刘某某被他人劝回555包房;余立持随身携带的刀具往555包房冲,此时遇石某某出该包房,余立便持刀抵住石某某脖子,随后和上前劝解的被害人张某某合发生口角并将张某某合捅伤,致张某某合小肠破裂、小肠系膜破裂。后被告人余立被他人制服。经鉴定,张某某合伤情属重伤二级。

    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余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病历材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石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合的陈述;

4.被告人余立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DNA鉴定书;

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立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余立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余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余立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欧蓉蓉

检察官助理:常  歌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余立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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