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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绪明、从长梅等盗窃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余绪明,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31973********,汉族,文盲,农民,住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号。被告人余绪明曾因盗窃,于2001年被劳动教养一年;于2002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于2005年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于2007年被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8日被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2年9月17日被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于2017年5月12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9年3月12日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6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余绪明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从长梅,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4197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住江苏省新沂市**镇**村。被告人从长梅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月3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从长梅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因其身体原因无法执行,于同日被邳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83********,小学文化,户籍地江苏省新沂市**镇**村**组**号,住江苏省新沂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绪明、从长梅、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余绪明、从长梅、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余绪明、从长梅、王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至4月18日,被告人余绪明、从长梅、王某甲经事先商议并进行分工,三人相互配合,由从长梅和王某甲负责挡掩护,由余绪明负责实施盗窃,以王某甲的轿车(苏CA****)为作案工具,先后至山东兰陵县、江苏省邳州市、江苏省东海县的集市上实施盗窃,共作案七起,窃得现金及手机等财物,赃款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625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余绪明、从长梅、王某甲至山东省兰陵县磨山镇集市,窃得黄某某其OPPO手机一部。又至山东省兰陵县郯城镇新村集市,窃得王某乙VIVO手机一部、OPPO手机一部。经价格认定,被盗三部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1150元;

2、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余绪明、从长梅、王某甲至邳州市戴庄镇集市,先后窃得李某甲VIVO手机一部、李某乙华为荣耀手机一部;又至邳州市宿羊山镇集市上,窃得李某丙放置在电动车内的手提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3000余元;又至邳州市燕子埠镇集市上,窃得郭某某OPPO手机一部。经价格认定,被盗三部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1517元;

3、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余绪明、从长梅及王某甲至江苏省东海县安峰集镇上,窃得何某某OPPO手机一部。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83元。

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余绪明、从长梅、王某甲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所盗手机及人民币已返还被害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绪明、从长梅、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王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余绪明、从长梅、王某甲的供述;

5.邳州市公安局辨认笔录;

6.现场监控等试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绪明、从长梅、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绪明、从长梅、王某甲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余绪明、从长梅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运东

检察官助理:付智燕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余绪明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从长梅、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全部案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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