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4827号
被告人余自力,曾用名余乐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县**乡**村社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自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余自力在本市西湖区**小区被害人黄某某的**茶舍内盗窃利群云端香烟3条、铂晶苏烟1条、利群云端香烟7包、中华金中支香烟1包;同年8月3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余自力在**小区**茶舍内盗窃利群云端香烟5条、利群云端香烟7包、黄鹤楼1916香烟5包;同年9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余自力在**小区**茶舍内盗窃飞天茅台酒10瓶,中华金中支香烟8条,金圣国瓷香烟1条;同年9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余自力在**小区**茶舍内盗窃飞天茅台酒7瓶。被告人余自力将四次所盗窃来的烟酒分批卖给了本市西湖区**路**商行的范某某,共卖得人民币52015元。
2020年9月28日,民警在昆明机场将被告人余自力抓获归案,从其身上查扣剩余赃款人民币3500元,其余赃款均被其使用,后余自力通过微信返还黄云龙人民币3500元。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上述被盗烟酒市场价格共计人民币679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微信转帐记录、指认盗窃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条、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余自力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盗窃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自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自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共价值人民币67958元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自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退回小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志琴
(院印)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余自力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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