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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茂秋抢劫案)_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公诉刑诉〔2019〕1593号 

  被告人余茂秋,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现遵义市播州区),现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社区****号。2019年3月1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未遂)、盗窃罪被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抢劫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茂秋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余茂秋在遵义市汇川区板桥镇中寺路口碰见被害人陈某某,并将陈某某带到遵义市汇川区板桥镇中寺路口旁一公厕外,余茂秋将陈某某推到在墙上用手掐住陈某某的颈部,导致陈某某洪不敢反抗,后余茂秋在陈某某身上抢走现金人民币120元。

案发后,2019年8月23日,余茂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现金等物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茂秋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照片及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茂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茂秋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余茂秋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余茂秋有盗窃、敲诈勒索(未遂)犯罪前科,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余茂秋自愿认罪认罚,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余茂秋有期徒刑3到4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世志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余茂秋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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