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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茂臻、黄桂芸诈骗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余茂臻,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乡**村**路**号,住福建省安溪县**小区**号楼**号。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黄桂芸,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镇**村**号,住福建省安溪县**小区**号楼**号。2008年12月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3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茂臻、黄桂芸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初至2020年8月10日期间,被告人余茂臻、黄桂芸租住在成都市天府新区**街**栋**号,通过购买手机卡、银行卡、笔记本电脑以及贷款人信息,冒充“中山**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工作人员,使用网络购买的且未实名登记的电话号码、QQ号联系贷款人,以贷款需要购买贷款信用保险,银行征信、流水不够和账户被冻结需要解冻金等为由,要求贷款人转钱到账户名为“江某某”“廖某某”银行账号,骗取陈某某、史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卓某某等5人人民币共计61999元。其中,陈某某被骗25799元、史某某被骗2800元、周某某被骗22800元、王某某被骗7800元、卓某某被骗2800元。被告人余茂臻、黄桂芸将骗取的钱财用于日常消费。截至目前,被告人余茂臻已赔偿被害人周某某30800元、被害人陈某某25800元、被害人王某某7800元并与其三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茂臻、黄桂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冒充贷款公司工作人员,以给对方办理贷款为由实施诈骗,诈骗他人财产人民币6199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茂臻、被告人黄桂芸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茂臻与其中三名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隽

书 记 员:董佳星

2020年12月16日

 

附:1.被告人余茂臻现羁押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桂芸取保候审,现居住在福建省安溪县**小区**号楼**号,电话号码:13696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证据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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