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2409号
被告人余荣,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9********,蒙古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8日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于2019年2月2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行政拘留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于2020年5月1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本案于2020年12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9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荣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荣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余荣至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号后门附近,趁无人注意之际,拉车门进入曹某某停放于该处的浙D*****尼桑轿车,窃得车内现金人民币200元(已行政处罚)。
2.2020年8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余荣至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公寓**幢**单元楼下,趁无人注意之际,拉车门进入葛某某停放于该处的浙D*****比亚迪轿车,窃得车内现金人民币1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余荣已退赔二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资料;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曹某某、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荣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被告人余荣的辨认笔录、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车新波
检察官助理 钟亚倩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余荣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地, 联系电话199738
4****;
2.移送检察卷一卷;
3.移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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