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余莲,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街**号**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钢,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内江市**院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路**号**幢**号,住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巷**幢**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钢、余莲、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余莲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余莲在内江市**院外将20余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被告人谢钢,并收取毒资6500元。
2.2019年4月22日上午,被告人余莲在内江市**院住院部门口将2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贩卖给被告人谢钢,并收取毒资6500元。
二、被告人谢钢、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过年前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帮助谢钢将15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送至内江市东兴区**路**号小区外,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甲;
2.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帮助谢钢将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送至内江市东兴区**路**号小区外,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甲;
3.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谢钢在其租住的位于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号的家中,伙同被告人唐某某贩卖了价值200元钱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吸毒人员李某甲。
4.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谢钢在其租住的位于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号的家中,伙同被告人唐某某贩卖了价值200元钱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吸毒人员李某甲。
5.2019年4月6日,被告人谢钢在其租住的位于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号的家中,伙同被告人唐某某贩卖了价值150元钱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吸毒人员李某甲。
6、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谢钢在余莲处购买毒品后回到其租住的位于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号的家中,伙同被告人唐某某贩卖了价值200元钱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吸毒人员李某甲等人。之后,公安机关先后将被告人唐某某、谢钢和吸毒人员李某甲挡获。并在被告人谢钢右边裤子荷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3.42克,在房屋客厅的茶几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0.5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0.07克。
经鉴定,在被告人谢钢处扣押的毒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与咖啡因成分。
三、被告人谢钢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谢钢在其租住的位于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号的家中容留唐某某和李某甲在其家中吸食毒品。
2.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谢钢在其租住的位于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号的家中容留唐某某和李某甲在其家中吸食毒品。
3.2019年4月6日,被告人谢钢在其租住的位于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号的家中容留唐某某和李某甲在其家中吸食毒品。
4.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谢钢在其租住的位于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号的家中,容留李某甲在其家中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挡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余莲、谢钢、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肖军的供述;
4.鉴定文书;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检测样本提取笔录;
6.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莲、谢钢、唐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其中被告人谢钢、余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唐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钢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钢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被告人谢钢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进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余莲、谢钢、唐某某现被羁押在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4张,散页材料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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