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三部刑诉〔2020〕517号
被告人余诗竹,女,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94********,土家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巷**号**单元**楼**号。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诗竹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2月1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于同年4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余诗竹在本市闵行区等地,以交手术定金、增加手术项目、帮忙退款、找律师等事由,多次骗取被害人任某某人民币11万余元。
2019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余诗竹在本市闵行区等地,以购买美容药物、处理无证驾驶等事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9万余元。
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余诗竹在本市闵行区等地,以购买美容药物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万元。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余诗竹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任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的陈述、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转账明细证实,2019年2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余诗竹先后以帮忙交手术定金、增加手术项目、帮忙退款、找律师、购买美容药物、处理无证驾驶等诸多理由,骗取其等钱款累计达人民币20余万元。
2.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余诗竹诈骗三名被害人钱款的经过。
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提取笔录证实,案发后民警从余诗竹处扣押得手机等物品。
4.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余诗竹系被抓获到案。
5.被告人余诗竹到案后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余诗竹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诗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诗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诗竹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诗竹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胥嘉平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余诗竹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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