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余辉尤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882号

被告人余辉尤,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村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7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4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辉尤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余辉尤带着事先准备好的汽车解码器来到惠州市惠城区**商场地下停车场负二层A区附近,使用汽车解码器破解干扰被害人童某某停放**车位的一辆灰色丰田轿车(车牌:粤LD****)上锁,趁童某某离开后,余辉尤将上述车辆后备箱内的斜挎包11000元人民币现金盗走,随后离开现场,驾驶其租赁的别克轿车逃回东莞,盗窃所得的其中1000元用于个人花销,另10000元存入其中国银行账户内(已带领公安人员取出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辉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辉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人民币现金1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辉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累犯。被告人余辉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惠婷

检察官助理:彭程浩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余辉尤现被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