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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辰宇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163号

被告人余辰宇,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2200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浦城县**路**号**单元**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30日经本院批捕,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辰宇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余辰宇在福建省向吴某某(另案处理)收购户名为丁某某、汪某某、吴某某等人的信用卡共计25张,后非法提供给他人,从中牟利。其中,上述户名为丁某某的建设银行信用卡系2019年3月,苏某某在晋江市被人电信诈骗走钱款人民币69980元的涉案信用卡。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余辰宇在泉州市丰泽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扣押到一部苹果牌iphoneX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

2.书证:破案经过,被告人人口信息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丁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辰宇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的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辰宇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辰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辰宇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友添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余辰宇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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