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621号
被告人余锦后,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1195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锦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19时35分许,被害人罗某乙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罗某甲从湖北省咸宁市往大冶市**镇方向行驶,途经**省道大冶市**镇**村**湾路段时,与同向由被告人余锦后无证驾驶的停在公路路边的无号牌正三轮电动车相撞后,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倒地,罗某乙和罗某甲摔至左侧路面,致使罗某甲被对向由王某某换驾驶的晋L*****(晋L****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当场碾压致死,罗某乙受伤。被告人余锦后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罗某甲系交通事故碾压头部及胸部致死,罗某乙的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经大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取证认定:余锦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到案经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终结书、王某甲手机报警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张某某、李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乙的陈述;4、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6、被告人余锦后的供述及辩解;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锦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锦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锦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锦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余锦后三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爱珍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余锦后现取保候审在大冶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