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1〕Z21号
被告人余雷,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彭山区**镇人民政府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四级主任科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现住仁寿县**天地**栋**单元**号。因涉嫌严重违法问题,经丹棱县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21年12月2日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8日被丹棱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5日被丹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棱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余雷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和被告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余雷担任眉山市彭山区**镇人民政府项目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副主任、**镇人民政府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或单独贪污公共财物共计69.4391万元人民币,余雷个人得29.700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眉山市彭山区原**镇人民政府为顺利推进眉山恒大童世界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制定了征地工作方案并成立了工作组。在拆迁过程中,陈某某(另案处理)与时任**镇项目办工作人员被告人余雷商量,利用**村**组组长许某某妻子周某某的名义套取征地拆迁补偿费。余雷同意后,在周某某征地拆迁原始资料基础上,通过修改数据、伪造资料的方式虚增补偿费44.2709万元。2019年1月,上述补偿费到帐后,周某某、许某某夫妇分得11.7709万元,余雷分得12万元,陈某某分得20.5万元。
2、2019年上半年,彭山区原**镇项目办主任刘某某在得知中油长输管线项目将在彭山区原**镇实施后,遂同项目办副主任被告人余雷和项目办工作人员汪某某商量在该项目中套取资金予以私分。2019年7月左右,该项目进场实施后,汪某某用PS软件将余雷提供的余某甲、罗某某、彭某某(三人户籍地均为仁寿县)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的住址进行了更改,制作了虚假身份证复印件。余雷和汪某某通过伪造资料的方式虚增补偿费11.336万元。2019年10月24日,上述补偿费到帐后,刘某某和汪某某各分得3.16666万元,余雷分得5.0026万元。
3、2019年7月,被告人余雷、汪某某采取上述方式以毛某某的名义制作虚假补偿资料虚增补偿费2.268万元。2019年10月24日,上述补偿费到帐后,余雷、汪某某二人将补偿费平分,每人分得1.134万元。
4、2020年1月,时任彭山区**镇项目办负责人被告人余雷将伪造的罗某某的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再次复印,并以罗某某的名义制作虚假补偿资料,虚增补偿费1.5852万元。2020年1月22日,上述补偿费到帐后,由余雷个人所得。
5、2020年3月,被告人余雷利用余某甲提供余某乙、肖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以余某乙、肖某某名义制作了两套虚假项目补偿资料,并将余某乙虚增补偿费5.285万元列入滨江大道拆迁项目、肖某某虚增补偿费4.694万元列入通江大道拆迁项目。2020年4月29日、5月8日,上述补偿费到帐后,由余雷个人所得。
被告人余雷系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其伙同陈某某、刘某某、汪某某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55.6069万元以及自己单独骗取征地拆迁费11.5642万元的事实,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伙同汪某某以毛某某的名义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2.268万元事实。归案后,被告人余雷退缴违法所得29.700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余某甲、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余雷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69.439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丹梅
检察官助理:彭小平
2021年2月2日
附:1.被告人余雷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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