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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静贩卖毒品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1020号

被告人余静,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31977********,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楼。2016年1月25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九个月。2016年6月1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前罪没有执行的管制九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管制九个月,2016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22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余静在其住处广州市越秀区***号**房,将1小包净重为0.22克的白色粉末(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1小包净重为0.12克的浅橙色粉末(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售卖给购毒人员曹某某。

同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余静在上述地址,将1小包净重为0.44克的白色晶体(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小包总净重为1.95克的白色块状物(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售卖给购毒人员李某某,交易完成后李某某离开现场,去至楼下时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归案。

随后,被告人余静及购毒人员曹某某在上述**房中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归案。公安人员另从被告人余静住处缴获8小包总净重为11.24克的白色晶体(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毒资等物证(照片)。

2、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余静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

6、辨认笔录。

7、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静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静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静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晓吟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余静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5册,光盘4张。

3、缴获的毒品海洛因2.17克、毒品甲基苯丙胺11.8克、毒资人民币1100元、作案工具VIVO牌手机1台及电子秤1部、冰壶2个、锡纸2条,现扣押在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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