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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鹏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余鹏,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760915011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住竹山县**镇**路**号楼**单元**室。2011年12月8日,因开设赌场罪被竹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2年5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竹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6年1月21日因寻衅滋事罪被竹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2020年9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被竹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鹏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1日,黄某甲在余鹏处借款100000元,并以陈某某车牌号鄂C****9的一辆奔驰C200轿车作为抵押,约定10天还款,利息2700元。到期后,黄某甲因无法偿还借款,与余鹏商定用黄某甲父亲的一套住房抵还借款。2017年7月20日,被告人余鹏和黄某甲的父母到房管局办理了房屋过户网上签约手续,后因其他问题,产权未能过户。陈某某得知此事后,多次向余鹏索要被抵押的车辆,余鹏以黄某甲未还清借款、房产也未过户为由,拒还车辆。2018年1月6日,陈某某要车未果,报警称车辆被盗,余鹏为泄愤,持木棒将黄某甲抵押的轿车的后备箱、车尾灯砸坏,指使阮某某将砸车过程录制视频,后余鹏将该视频配发文字“借债还钱,天经地义”发到微信朋友圈。经湖北**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余鹏砸坏的轿车在价格鉴定基准日(2018年1月26日)的损失价格为35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被砸坏车辆照片);2.抵押借款合同、房屋网签合同、手机微信截图、民事裁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4.视听资料;5.证人阮某某、黄某乙、安某某、龚某甲、龚某乙、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鹏因借款纠纷引发与他人矛盾,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朝晖

饶正勇

检察官助理:童歆淇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余鹏现羁押于竹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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