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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佛山市顺德区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孔某某走私废物案)_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二刑诉〔2018〕231号

被告单位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94780****,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府**围**街**巷**号首层,法定代表人孔某某。

诉讼代表人谢某某,身份证号码:4415221987********,联系电话1766567****、1343346****。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8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围**街**巷**号。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南沙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南沙海关辑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孔某某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孔某某作为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废棉纱线进口需要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私刻广州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的公章,制作虚假合同、发票、装箱单等报关单证,虚构由其实际控制的香港**有限公司销售棉纱线给**科技公司的事实,冒用**科技公司名义,先后于2017年11月16日、11月18日分2票将10柜共计236120千克的废棉纱线伪报成棉纱线从南沙货港口岸走私进口。其中,2017年11月16日申报进口的四个货柜共计97980千克的废棉纱线伪报为新棉纱线申报进口后,被告人孔某某安排广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将货物运输至广东省惠州市**园洲**工业园。2018年11月18日申报的六个货柜共计138140千克的废棉纱线伪报为新棉纱线申报进口时,在南沙货港口岸被现场查扣。经查验并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鉴定,该六柜货物为废棉纱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4年第80号公告,废棉纱线属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6个货柜废棉纱线等物证;2、货物照片、进口货物报关单证、银行流水等书证;3、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别证书》;4、证人许某某等人证言;5、辨认笔录;6、被告人孔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孔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莹

2018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扣押物品文件(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南沙海关缉私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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