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20〕69号空
被告单位佛山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2********,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室,法定代表人:梁某某。
诉讼代表人严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被告人梁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01194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被告单位佛山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判刑)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户籍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号**区**座*房。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广州海关佛山缉私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海关佛山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被告人梁某某系**公司、**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告单位**公司、**公司、**(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李某某(另案处理)。
2009年3月至2011年9月期间,**公司通过**公司向西班牙**有限公司釆购瓷器,伙同**公司以远低于真实交易价的价格制作虚假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报关单据向海关申报。被告单位**公司明知上述情况,仍以**公司的名义帮助**公司代理进口。
被告人梁某某在案发时系**公司和**公司的主管人员。在李某某的指使下,被告人梁某某一方面将**公司提供的虚假材料加盖**公司、**公司或**公司的印章交给报关公司用于报关,另一方面通过开具虚假交易发票从**公司公账户中套取现金交给李某某用于支付低报部分的货款。
经核实,**公司通过伪报价格的方式走私进口瓷器10468个,经海关部门计核,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 4910229.35 元。其中被告单位**公司代理进口瓷器2363个,涉嫌偷逃税款人民币1288909.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关单证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公司以伪报价格方式帮助**公司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巨大,被告人梁某某作为**公司、**公司主管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丽
2020年8月27日空空空空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在的处所佛山市禅城区**号**区**座**房,联系电话:13923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七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