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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作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若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作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321968********,藏族,小学,农民,住若尔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若尔盖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313日我院决定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若尔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日下午,被告人作某某自己一个人在家喝了酒后,驾驶川UR**** 轻型普通货车接上其朋友尕某某和他的家人,准备回家接妻子一起去吃火锅。21时16 分,其开车由红星镇驶往郎木寺方向,行驶至国道213线429公里600米处时,把红星卡点反光桶撞倒,执勤民警将其拦下,进行检查,发现其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于是对其进行了酒精呼气式检测,结果为167.5mg/lOOml,随后民警将作某某带至若尔盖县人民医院抽血,并把血液送往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鉴定结果为作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28.3mg/lOO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迁村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若尔盖县**乡**村**组**号,联系方式:13990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6.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7. 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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